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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订约当事人须在订约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其二,须意思表示真实: 其三,须合法,不得侵害对方、第三人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其四,约定的时间:可为任意; 其五,约定的内容:一般共同制、分别共同制、限定共同制: 其六,应采取书面形式 三、论述:(共2题,每题20分,共40分) 1、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 第一,家庭暴力的涵义: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 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5分) 第二,婚姻法中的做法及应有的做法(10分) 其一,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第2条、第3条明确规定,“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 遗弃。” 其二,在家庭关系中,第20、21、25、27、30条,从侧面规定了对家庭暴 力的禁止。 其三,在离婚关系中,A、规定离婚的标准之一就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的B、第39条,离婚时分割财产对妇女、子女权益的照顾。 其四,具体到直接关于家庭暴力的条款:为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其五,第43条、45条有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和具体的救助措施。第46条为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婚姻关系中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第三,1、缺点:不具有可操作性。(2分) 2、改进意见:预防—零忍耐运动:救治—多机构的团结、合作:社会 救济一如设立避难所等。(3分) 2、试论无效婚姻 第一,无效婚姻:指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有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之分。(5分) 第二,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婚姻法第10条):重婚的(包括事实与法律上的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5分) 第三,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其一,请求权人:解释第7条:其二,行使时间:“自 愈理论”—解释第8条(3分) 第四,婚姻无效的宣告机关:人民法院(依据解释第7、8、9、14条)(2分) 第六,婚姻无效的后果:(5分) 其一,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 12条) 其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其一,订约当事人须在订约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其二,须意思表示真实; 其三,须合法,不得侵害对方、第三人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其四,约定的时间:可为任意; 其五,约定的内容:一般共同制、分别共同制、限定共同制; 其六,应采取书面形式 三、论述:(共 2 题,每题 20 分,共 40 分) 1、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 第一,家庭暴力的涵义: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 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5 分) 第二,婚姻法中的做法及应有的做法(10 分) 其一,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第 2 条、第 3 条明确规定,“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 遗弃。” 其二,在家庭关系中,第 20、21、25、27、30 条,从侧面规定了对家庭暴 力的禁止。 其三, 在离婚关系中,A、规定离婚的标准之一就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的”B、第 39 条,离婚时分割财产对妇女、子女权益的照顾。 其四,具体到直接关于家庭暴力的条款:为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其五,第 43 条、45 条有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和具体的救助措施。第 46 条为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婚姻关系中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第三, 1、缺点:不具有可操作性。(2 分) 2、改进意见:预防——零忍耐运动;救治——多机构的团结、合作;社会 救济——如设立避难所等。(3 分) 2、试论无效婚姻 第一,无效婚姻:指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有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之分。(5 分) 第二,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婚姻法第 10 条):重婚的(包括事实与法律上的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5 分) 第三,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其一,请求权人:解释第 7 条;其二,行使时间:“自 愈理论”——解释第 8 条(3 分) 第四,婚姻无效的宣告机关:人民法院(依据解释第 7、8、9、14 条)(2 分) 第六, 婚姻无效的后果:(5 分) 其一,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 12 条) 其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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