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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资源(试卷习题)考试题(一)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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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学远程教育考试题(一)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结婚:又称为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 关系的法律行为。 2、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 是夫妻关系,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 3、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而创设拟制血 亲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依法进行监督、教养与保护的权利和 义务。 二、简答:(共4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结婚的必备要件 第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第三,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有重婚、姘居等情况 2、离婚在身份法上的效力 第一,是指夫妻(及其亲属)之间因离婚而解除。 第二,夫妻身份消灭 第三,再婚的自由 第四,夫妻扶养义务的终止 第五,同居、忠实义务、日常事务代理权等消灭 第六,配偶继承权丧失 第七,姻亲关系消灭 第八,血亲关系的存续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第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二,另一方无过错,是指无上述四种情形的 第三,有损害,包括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 4、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婚姻法学远程教育考试题(一)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共 5 题,每题 4 分,共 20 分) 1、结婚:又称为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 关系的法律行为。 2、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 是夫妻关系,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 3、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而创设拟制血 亲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依法进行监督、教养与保护的权利和 义务。 二、简答:(共 4 题,每题 10 分,共 40 分) 1、结婚的必备要件 第一,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 须达到法定婚龄: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 第三, 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有重婚、姘居等情况 2、离婚在身份法上的效力 第一, 是指夫妻(及其亲属)之间因离婚而解除。 第二, 夫妻身份消灭 第三, 再婚的自由 第四, 夫妻扶养义务的终止 第五, 同居、忠实义务、日常事务代理权等消灭 第六, 配偶继承权丧失 第七, 姻亲关系消灭 第八, 血亲关系的存续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第一, 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二, 另一方无过错,是指无上述四种情形的 第三, 有损害,包括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 4、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其一,订约当事人须在订约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其二,须意思表示真实: 其三,须合法,不得侵害对方、第三人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其四,约定的时间:可为任意; 其五,约定的内容:一般共同制、分别共同制、限定共同制: 其六,应采取书面形式 三、论述:(共2题,每题20分,共40分) 1、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 第一,家庭暴力的涵义: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 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5分) 第二,婚姻法中的做法及应有的做法(10分) 其一,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第2条、第3条明确规定,“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 遗弃。” 其二,在家庭关系中,第20、21、25、27、30条,从侧面规定了对家庭暴 力的禁止。 其三,在离婚关系中,A、规定离婚的标准之一就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的B、第39条,离婚时分割财产对妇女、子女权益的照顾。 其四,具体到直接关于家庭暴力的条款:为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其五,第43条、45条有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和具体的救助措施。第46条为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婚姻关系中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第三,1、缺点:不具有可操作性。(2分) 2、改进意见:预防—零忍耐运动:救治—多机构的团结、合作:社会 救济一如设立避难所等。(3分) 2、试论无效婚姻 第一,无效婚姻:指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有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之分。(5分) 第二,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婚姻法第10条):重婚的(包括事实与法律上的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5分) 第三,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其一,请求权人:解释第7条:其二,行使时间:“自 愈理论”—解释第8条(3分) 第四,婚姻无效的宣告机关:人民法院(依据解释第7、8、9、14条)(2分) 第六,婚姻无效的后果:(5分) 其一,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 12条) 其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

其一,订约当事人须在订约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其二,须意思表示真实; 其三,须合法,不得侵害对方、第三人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其四,约定的时间:可为任意; 其五,约定的内容:一般共同制、分别共同制、限定共同制; 其六,应采取书面形式 三、论述:(共 2 题,每题 20 分,共 40 分) 1、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 第一,家庭暴力的涵义: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 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5 分) 第二,婚姻法中的做法及应有的做法(10 分) 其一,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第 2 条、第 3 条明确规定,“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 遗弃。” 其二,在家庭关系中,第 20、21、25、27、30 条,从侧面规定了对家庭暴 力的禁止。 其三, 在离婚关系中,A、规定离婚的标准之一就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的”B、第 39 条,离婚时分割财产对妇女、子女权益的照顾。 其四,具体到直接关于家庭暴力的条款:为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其五,第 43 条、45 条有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和具体的救助措施。第 46 条为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婚姻关系中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第三, 1、缺点:不具有可操作性。(2 分) 2、改进意见:预防——零忍耐运动;救治——多机构的团结、合作;社会 救济——如设立避难所等。(3 分) 2、试论无效婚姻 第一,无效婚姻:指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有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之分。(5 分) 第二,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婚姻法第 10 条):重婚的(包括事实与法律上的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5 分) 第三,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其一,请求权人:解释第 7 条;其二,行使时间:“自 愈理论”——解释第 8 条(3 分) 第四,婚姻无效的宣告机关:人民法院(依据解释第 7、8、9、14 条)(2 分) 第六, 婚姻无效的后果:(5 分) 其一,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 12 条) 其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

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12条) 其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解释第15、16条) 其四,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12条)

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 12 条) 其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解释第 15、16 条) 其四,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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