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二节父母子女 ■第三节收养 ■第四节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五节亲权
第五章 家庭关系 ◼ 第一节 夫妻关系 ◼ 第二节 父母子女 ◼ 第三节 收养 ◼ 第四节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 第五节 亲权
第一节夫妻关系 ■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同体主义 ■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分立主义 夫妻联体主义 ·夫妻在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制
第一节 夫妻关系 ◼ 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 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同体主义 ◼ 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分立主义 ◼ 夫妻联体主义 ◼ 夫妻在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夫妻财产制
夫妻在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配偶权:夫妻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依法由双方平等专属享 有的,以夫妻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夫妻关系的存续 为目的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 利。 ■ 由双方平等享有 ◆ 客体为夫妻身份利益 具有权利两重性(二项性) 权利义务复合性 基本身份权 婚姻法明定的内容: ■姓名权(14条)、人身自由权(15条)、计划生育义务(16条) 婚姻法暗含的规定(国外立法相关的规定) ■同居义务、贞操义务、住所决定权、日常事务代理权
◼ 配偶权:夫妻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依法由双方平等专属享 有的,以夫妻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夫妻关系的存续 为目的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 利。 ◼ 由双方平等享有 ◼ 客体为夫妻身份利益 ◼ 具有权利两重性(二项性) ◼ 权利义务复合性 ◼ 基本身份权 ◼ 婚姻法明定的内容: ◼ 姓名权(14条)、人身自由权(15条)、计划生育义务(16条) ◼ 婚姻法暗含的规定(国外立法相关的规定) ◼ 同居义务、贞操义务、住所决定权、日常事务代理权 夫妻在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义务:男女双方以配偶的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夫妻间的性生活 精神生活 互相扶助义务 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生活所负义务 贞操义务:又称忠实义务,即夫妻间专一的性生活义务,广义的 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 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 贞操义务与贞操权不同 表现为婚姻法中对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禁 止性规定 住所决定权:婚姻法第9条 日常事务代理权:又称家务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在家常事务范围 内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其效力及于夫妻的另一方,夫妻 双方共同就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解释17条)
◼ 同居义务:男女双方以配偶的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 夫妻间的性生活 ◼ 精神生活 ◼ 互相扶助义务 ◼ 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生活所负义务 ◼ 贞操义务:又称忠实义务,即夫妻间专一的性生活义务,广义的 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 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 贞操义务与贞操权不同 ◼ 表现为婚姻法中对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禁 止性规定 ◼ 住所决定权:婚姻法第9条 ◼ 日常事务代理权:又称家务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在家常事务范围 内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其效力及于夫妻的另一方,夫妻 双方共同就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解释17条)
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 17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0条) 夫妻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 法第24条)
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 17条) ◼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0条) ◼ 夫妻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 法第24条)
夫妻财产制 内涵: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 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后与 此相关的责任等问题的法律制度。 分类(从发生角度) 法定财产制: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 约定或是所作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 用的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由当事人依法自行选择而适用的财产制。 ■自由型:如英国,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和程序都不作特别 限制。 ■ 严格型:如瑞士、德国。A。在内容上,明定可选择的财 产制和不可抵触的事由。B。在程序上,要式契约须经公 证和登记,才产生对抗力
夫妻财产制 ◼ 内涵: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 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后与 此相关的责任等问题的法律制度。 ◼ 分类(从发生角度) ◼ 法定财产制: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 约定或是所作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 用的夫妻财产制 ◼ 约定财产制:由当事人依法自行选择而适用的财产制。 ◼ 自由型:如英国,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和程序都不作特别 限制。 ◼ 严格型:如瑞士、德国。A。在内容上,明定可选择的财 产制和不可抵触的事由。B。在程序上,要式契约须经公 证和登记,才产生对抗力
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 吸收财产制 ■统一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管理共同制》 分别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将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依法合 并为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 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始加以分割。 ■一般共同制 ■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 ■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
◼ 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 ◼ 吸收财产制 ◼ 统一财产制 ◼ 联合财产制(管理共同制) ◼ 分别财产制 ◼ 共同财产制:将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依法合 并为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 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始加以分割。 ◼ 一般共同制 ◼ 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 婚后所得共同制 ◼ 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 采用原因分析 历史 时间计算 范围(婚姻法第17条)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所生的孳息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 ■受雇单位分发的福利 ■偶然中奖所得的奖品和奖金 ■股票、债券等买卖所得的收益
◼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 ◼ 采用原因分析 ◼ 历史 ◼ 时间计算 ◼ 范围(婚姻法第17条) ◼ 工资、奖金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所生的孶息 ◼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 ◼ 受雇单位分发的福利 ◼ 偶然中奖所得的奖品和奖金 ◼ 股票、债券等买卖所得的收益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设立原因分析 ■内容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 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特有财产的约定 ■对旧婚姻法中转化财产的修正(解释第19条)
◼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 设立原因分析 ◼ 内容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 补助费等费用;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特有财产的约定 ◼ 对旧婚姻法中转化财产的修正(解释第19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内涵:又称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 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 达成协议,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 约定财产制产生的必要性、重要性 ◆ 夫妻财产约定的地位 ■是婚约契约的从契约 ■是与法定财产制同等地位的契约 ■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 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婚姻法第19条、解释18条》 ■订约当事人须在订约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须意思表示真实 ■须合法,不得侵害对方、第三人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约定的时间 ■约定的内容: 一般共同制、分别共同制、限定共同制 ■应采取书面形式 约定的效力 ■内部:对双方都有拘束力,撤销、变更必须双方的同意 ■外部:夫妻对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 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夫妻一方对此应举证
◼ 夫妻约定财产制 ◼ 内涵:又称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 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 达成协议,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 约定财产制产生的必要性、重要性 ◼ 夫妻财产约定的地位 ◼ 是婚约契约的从契约 ◼ 是与法定财产制同等地位的契约 ◼ 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 ◼ 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婚姻法第19条、解释18条) ◼ 订约当事人须在订约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 须意思表示真实 ◼ 须合法,不得侵害对方、第三人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 约定的时间 ◼ 约定的内容:一般共同制、分别共同制、限定共同制 ◼ 应采取书面形式 ◼ 约定的效力 ◼ 内部:对双方都有拘束力,撤销、变更必须双方的同意 ◼ 外部:夫妻对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 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夫妻一方对此应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