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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资源(试卷习题)考试题(二)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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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学远程教育考试题(二)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婚姻法: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 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 是夫妻关系,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 3、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 方或第三人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配偶权:夫妻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依法由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以夫妻身份利 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夫妻关系的存续为目的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 的基本身份权利。 二、简答:(共4题,每题10分,共40分) 1、我国婚约的特点 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 - 当事人订婚应当有订婚行为能力 须当事人之自愿、自主之合意 - 婚约无强制执行力 2、现行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3、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其一,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 其二,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三,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合意。 其四,对子女、财产问题己经作出适当处理。 4、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其一,订约当事人须在订约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其二,须意思表示真实: 其三,须合法,不得侵害对方、第三人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其四,约定的时间:可为任意:

婚姻法学远程教育考试题(二)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共 5 题,每题 4 分,共 20 分) 1、婚姻法: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 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 是夫妻关系,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 3、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 方或第三人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配偶权:夫妻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依法由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以夫妻身份利 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夫妻关系的存续为目的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 的基本身份权利。 二、简答:(共 4 题,每题 10 分,共 40 分) 1、我国婚约的特点 – 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 – 当事人订婚应当有订婚行为能力 – 须当事人之自愿、自主之合意 – 婚约无强制执行力 2、现行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3、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其一,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 其二,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三,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合意。 其四,对子女、财产问题已经作出适当处理。 4、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其一,订约当事人须在订约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其二,须意思表示真实; 其三,须合法,不得侵害对方、第三人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其四,约定的时间:可为任意;

其五,约定的内容:一般共同制、分别共同制、限定共同制; 其六,应采取书面形式 三、论述:(共2题,每题20分,共40分) 1、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烟的处理 第一,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采取的是相对承认主义(5分) 第二,婚姻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3分) 《婚姻法》第8条后段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 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 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 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 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解释》第6条: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 的原则处理。 第三,事实婚姻的效力:(10分) 事实婚姻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事实婚姻就是一个合法的婚姻 -事实婚姻针对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而言,其意义只有在发生纠纷时 (如一方否认婚姻关系、“离婚”、继承等)才显现。 -事实婚姻针对有配偶的男女而言,其意义在于认定重婚与重婚罪。 第四,此解释的弊端:(2分) 其一,第5条很难实现:其二,无法解决重婚罪问题 2、试论无效婚姻 第一,无效婚姻:指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有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之分。(5分) 第二,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婚姻法第10条):重婚的(包括事实与法律上的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5分) 第三,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其一,请求权人:解释第7条:其二,行使时间:“自 愈理论”一解释第8条(3分) 第四,婚烟无效的宣告机关:人民法院(依据解释第7、8、9、14条)(2分) 第五,婚姻无效的后果:(5分) 其一,无效或被撤销的婚烟,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 12条)

其五,约定的内容:一般共同制、分别共同制、限定共同制; 其六,应采取书面形式 三、论述:(共 2 题,每题 20 分,共 40 分) 1、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第一,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采取的是相对承认主义(5 分) 第二,婚姻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3 分) 《婚姻法》第 8 条后段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 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解释》第 5 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 8 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 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 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解释》第 6 条:未按婚姻法第 8 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 的原则处理。 第三,事实婚姻的效力:(10 分) – 事实婚姻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 事实婚姻就是一个合法的婚姻 – 事实婚姻针对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而言,其意义只有在发生纠纷时 (如一方否认婚姻关系、“离婚”、继承等)才显现。 – 事实婚姻针对有配偶的男女而言,其意义在于认定重婚与重婚罪。 第四,此解释的弊端:(2 分) 其一,第 5 条很难实现;其二,无法解决重婚罪问题 2、试论无效婚姻 第一,无效婚姻:指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有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之分。(5 分) 第二,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婚姻法第 10 条):重婚的(包括事实与法律上的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5 分) 第三,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其一,请求权人:解释第 7 条;其二,行使时间:“自 愈理论”——解释第 8 条(3 分) 第四,婚姻无效的宣告机关:人民法院(依据解释第 7、8、9、14 条)(2 分) 第五, 婚姻无效的后果:(5 分) 其一,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 12 条)

其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 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12条) 其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解释第15、16条) 其四,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12条)

其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 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 12 条) 其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解释第 15、16 条) 其四,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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