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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应在由联合国秘书长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的本公约缔约 国家会议举行。在这个会议里,本公约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应构成法定人数:凡获 得最多票数以及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代表的绝对多数票的那些被提名人当选为 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一条 一、委员会不得有一个以上的委员同为一个国家的国民。 二、委员会的选举应考虑到成员的公匀地域分配和各种类型文化及各主要法 系的代表性。 第三十二条 一、委员会的委员任期四年。他们如被再次提名可以再次当选。然而,第一 次选出的委员中有九名的任期在两年後即届满:这九人的姓名应由第三十条第四 款所述会议的主席在第一次选举完毕後立即抽签决定。 二、任期届满後的选举应按公约本部分的上述各条进行。 第三十三条 一、如果委员会其他委员一致认为某一委员由於除暂时缺席以外的其他任何 原因而已停止执行其任务时,委员会主席应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即宣布 该委员的席位出缺。 二、倘遇委员会委员死亡或辞职时,主席应立即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 应宣布该席位自死亡日期或辞职生效日期起出缺。 第三十四条 一、按照第三十三条宣布席位出缺时,如果被接替的委员的任期从宣布席位 出缺时起不在六个月内届满者,联合国秘书长应通知本公约各个缔约国,各缔约 国可在两个月内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填补空缺的目的提出提名。 二、联合国秘书长应按姓名字母次序编造这样提出来的被提名人名单,提交 本公约各缔约国。然後按照公约本部分的有关规定进行补缺选举。 三、为填补按第三十三条宣布出缺的席位而当选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按同 条规定出缺的委员会委员的剩余任期。 第三十五条四、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应在由联合国秘书长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的本公约缔约 国家会议举行。在这个会议里,本公约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应构成法定人数;凡获 得最多票数以及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代表的绝对多数票的那些被提名人当选为 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一条 一、委员会不得有一个以上的委员同为一个国家的国民。 二、委员会的选举应考虑到成员的公匀地域分配和各种类型文化及各主要法 系的代表性。 第三十二条 一、委员会的委员任期四年。他们如被再次提名可以再次当选。然而,第一 次选出的委员中有九名的任期在两年後即届满;这九人的姓名应由第三十条第四 款所述会议的主席在第一次选举完毕後立即抽签决定。 二、任期届满後的选举应按公约本部分的上述各条进行。 第三十三条 一、如果委员会其他委员一致认为某一委员由於除暂时缺席以外的其他任何 原因而已停止执行其任务时,委员会主席应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即宣布 该委员的席位出缺。 二、倘遇委员会委员死亡或辞职时,主席应立即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 应宣布该席位自死亡日期或辞职生效日期起出缺。 第三十四条 一、按照第三十三条宣布席位出缺时,如果被接替的委员的任期从宣布席位 出缺时起不在六个月内届满者,联合国秘书长应通知本公约各个缔约国,各缔约 国可在两个月内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填补空缺的目的提出提名。 二、联合国秘书长应按姓名字母次序编造这样提出来的被提名人名单,提交 本公约各缔约国。然後按照公约本部分的有关规定进行补缺选举。 三、为填补按第三十三条宣布出缺的席位而当选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按同 条规定出缺的委员会委员的剩余任期。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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