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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 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於种 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 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第二十七条 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 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 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第四部分 第二十八条 一、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本公约里以下简称“委员会”)。它应由十八 名委员组成,执行下面所规定的任务。 二、委员应由本公约缔约国国民组成,他们应具有崇高道义地位和在人权方 面有公认的专长,并且还应考虑使若干具有法律经验的人参加委员会是有用的。 第二十九条 一、委员会委员由具有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资格的人的名单中以无记名投票 方式选出,这些人由本公约缔约国为此目的而提名。 二、本公约每一缔约国至多得提名二人,这些人应为提名国的国民。 三、任何人可以被再次提名。 第三十条 一、第一次选举至迟应於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举行。 二、除按第三十四条进行补缺选举而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在委员会每次选举 前至少四个月书面通知本公约各缔约国,请它们在三个月内提出委员会委员的提 名。 三、联合国秘书长应按姓名字母次序编造这样提出的被提名人名单,注明提 名他们的缔约国,并应在每次选举前至少一个月将这个名单送交本公约各缔约 国。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 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於种 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 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第二十七条 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 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 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第四部分 第二十八条 一、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本公约里以下简称“委员会”)。它应由十八 名委员组成,执行下面所规定的任务。 二、委员应由本公约缔约国国民组成,他们应具有崇高道义地位和在人权方 面有公认的专长,并且还应考虑使若干具有法律经验的人参加委员会是有用的。 第二十九条 一、委员会委员由具有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资格的人的名单中以无记名投票 方式选出,这些人由本公约缔约国为此目的而提名。 二、本公约每一缔约国至多得提名二人,这些人应为提名国的国民。 三、任何人可以被再次提名。 第三十条 一、第一次选举至迟应於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举行。 二、除按第三十四条进行补缺选举而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在委员会每次选举 前至少四个月书面通知本公约各缔约国,请它们在三个月内提出委员会委员的提 名。 三、联合国秘书长应按姓名字母次序编造这样提出的被提名人名单,注明提 名他们的缔约国,并应在每次选举前至少一个月将这个名单送交本公约各缔约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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