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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2530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 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15日 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 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系中国大陆著名演员,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 誉度。被告在其经营的整形网站ww.jw-sh.com上,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原告肖 像作为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作为整形领域 比较权威的专业机构,在其商业宣传中利用原告照片以及根据照片数量、所处 位置及所涉内容,导致原告蒙受了诸多误解,造成不良影响,被告的侵权行为 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 的报纸上(新民晚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78,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公证费800元、差旅费1,000元。 被告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能证明涉案图片上的 人物即原告,被告是通过互联网找到涉案图片的。被告在网站上进行科普宣 传,使用涉案图片是为了美化网站内容,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被告在收到原 告律师函后就不再使用涉案图片。综上,被告并不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主观 故意。被告认为,原告为了提高知名度将照片上传到公共网站上,自身存在过 错。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演员。被告在其www.jw-sh.com网页登载题为“鼻背 宽怎么办”、“大S美白针好吗”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2张照片作为 配图。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照片、(2013) 京方正内民证字第某某某某某号公证书、(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某某某某 某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函及快递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 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 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在网页中所登载的文章,其内容涉及被告的经 营范围,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被告在这些文章内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 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原告的具体诉请,王某某诉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 2530 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 院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3 年 5 月 15 日 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 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系中国大陆著名演员,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 誉度。被告在其经营的整形网站 www.jw-sh.com 上,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原告肖 像作为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作为整形领域 比较权威的专业机构,在其商业宣传中利用原告照片以及根据照片数量、所处 位置及所涉内容,导致原告蒙受了诸多误解,造成不良影响,被告的侵权行为 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 的报纸上(新民晚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78,2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公证费 800 元、差旅费 1,000 元。 被告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能证明涉案图片上的 人物即原告,被告是通过互联网找到涉案图片的。被告在网站上进行科普宣 传,使用涉案图片是为了美化网站内容,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被告在收到原 告律师函后就不再使用涉案图片。综上,被告并不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主观 故意。被告认为,原告为了提高知名度将照片上传到公共网站上,自身存在过 错。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演员。被告在其 www.jw-sh.com 网页登载题为“鼻背 宽怎么办”、“大 S 美白针好吗”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 2 张照片作为 配图。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照片、(2013) 京方正内民证字第某某某某某号公证书、(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某某某某 某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函及快递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 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 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在网页中所登载的文章,其内容涉及被告的经 营范围,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被告在这些文章内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 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原告的具体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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