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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大宪章(1215)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 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 忠顺的人民致候。 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兰大教长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提芬: 杜伯林大主教亨利暨培姆布卢克大司仪伯爵威廉: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等贵族,及其 他忠顺臣民谏议,使余等知道,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与后代灵魂的安全,同时也为 了圣教会的昌盛和王国的兴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认下列诸端,并昭告全国: (1)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 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 在余等与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颁赐者,一一同时经余等请得 教王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一一余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此外,余等及余等之 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 永矢勿渝。 (2)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 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后,即可享有其遗产。计伯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 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男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男爵全部遗产:武士继 承人于最多缴纳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其他均应按照采地旧有习惯,应少交 者须少交。 (3)上述诸人之继承人如未达成年,须受监护者,应于成年后以其遗产交付之,不 得收取任何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 (4)凡经管前款所述未达成年之继承人之土地者,除自该项土地上收取适当数量 之产品,及按照习惯应行征取之赋税与力役外,不得多有需索以免耗费人力与物力。如余等 以该项土地之监护权委托执行吏或其他人等,俾对其收益向余等负责,而其人使所保管之财 产遭受浪费与损毁时,余等将处此人以罚金,并将该项土地转交该采地中合法与端正之人士 二人,俾对该项收益能向余等或余等所指定之人负贵。如余等将该项土地之监护权赐予或售 予任何人,而其人使土地遭受浪费与损毁时,即须丧失监护权,并将此项土地交由该采地中 之合法与端正人士二人,按照前述条件向余等负责。 (5)此外,监护人在经管土地期间,应自该项土地之收益中拨出专款为房屋、园地、 鱼塘、池沼、磨坊及其他附属物修缮费用,俾能井井有条。继承人达成年时,即应按照耕耘 时之需要,就该项土地收益所许可之范围内置备犁、锄、与其他农具,附于其全部土地内归 还之。 (6)继承人得在不贬抑其身分之条件下结婚,但在订婚前应向其宅人之卑属亲族通 告。自由大宪章(1215)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 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 忠顺的人民致候。 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兰大教长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提芬; 杜伯林大主教亨利……暨培姆布卢克大司仪伯爵威廉;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等贵族,及其 他忠顺臣民谏议,使余等知道,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与后代灵魂的安全,同时也为 了圣教会的昌盛和王国的兴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认下列诸端,并昭告全国: (1) 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 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 在余等与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颁赐者,——同时经余等请得 教王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余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此外,余等及余等之 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 永矢勿渝。 (2) 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 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后,即可享有其遗产。计伯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 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男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男爵全部遗产;武士继 承人于最多缴纳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其他均应按照采地旧有习惯,应少交 者须少交。 (3)上述诸人之继承人如未达成年,须受监护者,应于成年后以其遗产交付之,不 得收取任何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 (4) 凡经管前款所述未达成年之继承人之土地者,除自该项土地上收取适当数量 之产品,及按照习惯应行征取之赋税与力役外,不得多有需索以免耗费人力与物力。如余等 以该项土地之监护权委托执行吏或其他人等,俾对其收益向余等负责,而其人使所保管之财 产遭受浪费与损毁时,余等将处此人以罚金,并将该项土地转交该采地中合法与端正之人士 二人,俾对该项收益能向余等或余等所指定之人负责。如余等将该项土地之监护权赐予或售 予任何人,而其人使土地遭受浪费与损毁时,即须丧失监护权,并将此项土地交由该采地中 之合法与端正人士二人,按照前述条件向余等负责。 (5)此外,监护人在经管土地期间,应自该项土地之收益中拨出专款为房屋、园地、 鱼塘、池沼、磨坊及其他附属物修缮费用,俾能井井有条。继承人达成年时,即应按照耕耘 时之需要,就该项土地收益所许可之范围内置备犁、锄、与其他农具,附于其全部土地内归 还之。 (6)继承人得在不贬抑其身分之条件下结婚,但在订婚前应向其宅人之卑属亲族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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