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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为。国外把这一种行为称为“不遵循既成的先例和惯例的行为”。 4、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这种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要求相对人履行在 客观上无法履行的义务。 、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行为的期限,或规定了一定的 行为幅度,致使行政主体享有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的不正当的迟延 或不作为,就属于行政滥用职权。 6、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这种行为是程序上的滥用职权。它同程序违法不同之处,在 于它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即在行为的步骤和方式属于可选择的条件下,行政主体实 施行政行为采用了不适当的步骤和方式,致使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但 什么是显失公正,该法和法律解释都没有明确界定。学理解释也各不相同。 有学者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涵义上分析“显失公正”,把它解释为“明 显不适当、不合理”或许更接近其本质。这一观点认为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是同一问题 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角度的表述。滥用职权是从主体和行为着眼, 显失公正则是从行为结果着眼。行政滥用职权实际上是行政主体不正当行使权力而造成 显失公正之结果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行为虽有不当,但尚未达到显失公正之结果,那 么便不属于滥用职权违法,而是行政不当。所以,显失公正不是一种独立的与其他行政 违法相并列的行政违法,而是认定行政滥用职权违反合理性所必须达到的一种程度标 准 也有人认为“显失公正”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明显不合理、不适当的 违法行为。它有以下特征:第一,违法行为发生在行为人法定职权范围之内:第二,行 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第三,行为的结果背离了法律的精神,损害了社会利益或行政管理 相对人的利益;第四,行为明显不合理、不适当,即具有通常法律知识和道德水准的人 都会确认为不公正。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行政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不是同一问题的两 个方面,而认为二者之间是互相交叉的两种行为。第一,行政滥用职权必须出于故意 显失公正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从这一角度看行政滥用职权可能构成显失公 正的主观动因,出于故意的显失公正则构成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第二,二者都发生在 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第三,对行政滥用职权的认定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再兼顾 行为的客观结果:;对显失公正的认定则表现为严格依据客观标准。第四,依照《行政诉 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 告重新做出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② 五、事实依据错误 (一)事实依据错误的涵义和特征 事实依据错误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做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行 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可撤销或部分撤销的行政违法行为之一,表述为“主要证据不 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违法的法律特征是: 1、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关联性表现为:当所 认定的事实错误时,其行政决定必然错误。如果事实错误,对行政决定没有直接的影响 那就表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事实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2、事实依据错误是一种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不可能发生事实 依据错误 ①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5页 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页 《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第174页《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 第174页 政行为。国外把这一种行为称为“不遵循既成的先例和惯例的行为”。 4、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这种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要求相对人履行在 客观上无法履行的义务。 5、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行为的期限,或规定了一定的 行为幅度,致使行政主体享有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的不正当的迟延 或不作为,就属于行政滥用职权。 6、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这种行为是程序上的滥用职权。它同程序违法不同之处,在 于它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即在行为的步骤和方式属于可选择的条件下,行政主体实 施行政行为采用了不适当的步骤和方式,致使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 《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但 什么是显失公正,该法和法律解释都没有明确界定。学理解释也各不相同。 有学者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涵义上分析“显失公正”,把它解释为“明 显不适当、不合理”或许更接近其本质。这一观点认为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是同一问题 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角度的表述。滥用职权是从主体和行为着眼, 显失公正则是从行为结果着眼。行政滥用职权实际上是行政主体不正当行使权力而造成 显失公正之结果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行为虽有不当,但尚未达到显失公正之结果,那 么便不属于滥用职权违法,而是行政不当。所以,显失公正不是一种独立的与其他行政 违法相并列的行政违法,而是认定行政滥用职权违反合理性所必须达到的一种程度标 准。① 也有人认为“显失公正”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明显不合理、不适当的 违法行为。它有以下特征:第一,违法行为发生在行为人法定职权范围之内;第二,行 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第三,行为的结果背离了法律的精神,损害了社会利益或行政管理 相对人的利益;第四,行为明显不合理、不适当,即具有通常法律知识和道德水准的人 都会确认为不公正。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行政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不是同一问题的两 个方面,而认为二者之间是互相交叉的两种行为。第一,行政滥用职权必须出于故意; 显失公正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从这一角度看行政滥用职权可能构成显失公 正的主观动因,出于故意的显失公正则构成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第二,二者都发生在 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第三,对行政滥用职权的认定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再兼顾 行为的客观结果;对显失公正的认定则表现为严格依据客观标准。第四,依照《行政诉 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 告重新做出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② 五、事实依据错误 (一)事实依据错误的涵义和特征 事实依据错误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做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行 政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可撤销或部分撤销的行政违法行为之一,表述为“主要证据不 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违法的法律特征是: 1、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关联性表现为:当所 认定的事实错误时,其行政决定必然错误。如果事实错误,对行政决定没有直接的影响, 那就表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事实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2、事实依据错误是一种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不可能发生事实 依据错误。 ①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45 页。 ②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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