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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二)条件与程序 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2年 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 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公告:寻找失踪人,3个月 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失踪宣告判决(二)条件与程序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2年 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 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公告:寻找失踪人,3个月 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失踪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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