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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议会任职期满或解散,常务委员会继续行使其权力直至新议会组成 第四款本议院开会时,常务委员会报告它所处理的事务及做出的决议 七十九条 第一款为通过决议,议会须按规定举行会议,并要有多数议员参加 第二款 上述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多数议员通过方能生效,但这并不妨碍宪法或组织法规定之特别多数以及两院条例为人事选举所规定的特 别多数 第二款参议员和众议员投票必须由本人亲投,不得代替。 第八十条除两院以绝对多数达成协议或根据条例规定外,议会全会是公开的 第二节制订法律 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有关基本权利和公共自由的发展、批准自治章程、选举通则以文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律均为组织法 第二款组织法的通过、修改或废除须经众议院在对整个草案的最后表决中以绝对多数通过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总议会可授权政府制订关于前条未包括的某些事务的法律及规定。 第二款如立法授权之目的是形成正式条文,须通过一项基础性法律进行:如系将几个法律文本合并为一,则以普通法律进行。 给予政府之立法授权须以明确方式规定具体内容和实施期限。政府通过公布相应规定使用授权后,授权终止。凡以含混方式或无确切时 限,均不得认为被授权。亦不能再授权给政府以外的机构 第四款基本法应确切规定立法授权之目标和范围及其实施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和准绳 第五款 授权合并法律条文须确定授权内容的正常范围,说明是仅限于形成一个统一文本,抑或包括调整、澄清和谐调要合并的法律条文 第六款在不妨碍法院特有职权的情况下,关于授权的法律可规定相应的被允性监督方式。 第八十三条基础性法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 1.批准修改基础法本身。 2.授权制订带有追溯性效力之规定。 第八十四条 如果一个法律提案或修正案与某项有效的立法授权相抵触,政府有权反对处理之。在此情况下,可以提出一个法律提案以便全部或部分 废除授权法 第八十五条包含授权立法之政府指念定名为立法性法令。 第八十六条 第一款 在特别和紧急需要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法律性法令之形式公布临时立法性指令,但不能影响国家基本体制和第一章中所规定的公民权 义务和自由,以及自治区制度和选举通则。第三款 议会任职期满或解散,常务委员会继续行使其权力直至新议会组成。 第四款 本议院开会时,常务委员会报告它所处理的事务及做出的决议。 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 为通过决议,议会须按规定举行会议,并要有多数议员参加。 第二款 上述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多数议员通过方能生效,但这并不妨碍宪法或组织法规定之特别多数以及两院条例为人事选举所规定的特 别多数。 第二款 参议员和众议员投票必须由本人亲投,不得代替。 第八十条 除两院以绝对多数达成协议或根据条例规定外,议会全会是公开的。 第二节 制订法律 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 有关基本权利和公共自由的发展、批准自治章程、选举通则以文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律均为组织法。 第二款 组织法的通过、修改或废除须经众议院在对整个草案的最后表决中以绝对多数通过。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总议会可授权政府制订关于前条未包括的某些事务的法律及规定。 第二款 如立法授权之目的是形成正式条文,须通过一项基础性法律进行;如系将几个法律文本合并为一,则以普通法律进行。 第三款 给予政府之立法授权须以明确方式规定具体内容和实施期限。政府通过公布相应规定使用授权后,授权终止。凡以含混方式或无确切时 限,均不得认为被授权。亦不能再授权给政府以外的机构。 第四款 基本法应确切规定立法授权之目标和范围及其实施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和准绳。 第五款 授权合并法律条文须确定授权内容的正常范围,说明是仅限于形成一个统一文本,抑或包括调整、澄清和谐调要合并的法律条文。 第六款 在不妨碍法院特有职权的情况下,关于授权的法律可规定相应的被允性监督方式。 第八十三条 基础性法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 1.批准修改基础法本身。 2.授权制订带有追溯性效力之规定。 第八十四条 如果一个法律提案或修正案与某项有效的立法授权相抵触,政府有权反对处理之。在此情况下,可以提出一个法律提案以便全部或部分 废除授权法。 第八十五条 包含授权立法之政府指念定名为立法性法令。 第八十六条 第一款 在特别和紧急需要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法律性法令之形式公布临时立法性指令,但不能影响国家基本体制和第一章中所规定的公民权 利、义务和自由,以及自治区制度和选举通则。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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