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款众议员和参方员领取由所属议院规定的薪俸。 第一款 两院建立自己的规章,自主地通过自己的预算,调整总议会的人事章程。规章及规章的改革须最终对其整体进行投票,并以多数通过 第二款两院选出各自议长及其他主席团成员。两院联席会议由众议院议长主持并尊循经两院以绝对多数通过的总议会章程规定 第三款两院议长以两院名义行使所有行政管理权和在其各自总部内部的治安权力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两院每年在两个固定期间召开会议:第一个期间是9月至12月,第二个期间是2月至6月 第二款 应政府、常务委员会或两院中任何一院绝对多数议员的要求,两院可举行特别会议。召开特别会议要有固定议事日程,日程一完,应立 即结束会议 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两院召开联席会议以执行第二章所赋予总议会的非立法权力。 第二款 在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总议会决议须经两院的多数通过。在第一种情况下,先 由众议院通过,在另外两种情况下,先由参议院通过。如果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间达不成协议,设法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以相等人数组成的 混合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混委会提出一个方案,由两院投票表决。如果在规定的形式下不能通过,将由众议院以绝对多数确定 第七十五条 第一款两院在全会上和通过委员会行使权力 第二款 两院可授权常任立法委员会通过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但全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对己经立法委员会通过的任何法律草案或提案进行辩论和 表决 第三款宪法的改革、国际问题、组织法和基础法以及国家总预算不属上述条款规定之列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众议院和参议院(在一定情况下两院联合)可任命调查任何公共事务的委员会,其调查的结论对法院无约束力,也不影响司法判决,但 不妨碍将调查结果通知检查部门,以便在必要时采取适当行动 第二款必须按两院的要求出庭作证,对拒不出庭者按法律规定进行制裁。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两院接受个人和集体的书面请求,但禁止以公民请愿的形式直接呈递 第二款两院可将收到的请愿书转给政府。政府有义务按议会的要求就主愿书之内容做出解释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两院都设有常务委员会:每院的常务委员会最少由二十一名代表议会小组的议员组成,名额分配按各议会小组的人数比例。 第二款 常务委员会由各自所属议院的议长领导,行使第七十三条中所规定的职能,在议会被解散或任职期满,行使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六 条规定属于议会的权力,在议会休会期间,行使两院的权力。第四款 众议员和参方员领取由所属议院规定的薪俸。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两院建立自己的规章,自主地通过自己的预算,调整总议会的人事章程。规章及规章的改革须最终对其整体进行投票,并以多数通过。 第二款 两院选出各自议长及其他主席团成员。两院联席会议由众议院议长主持并尊循经两院以绝对多数通过的总议会章程规定。 第三款 两院议长以两院名义行使所有行政管理权和在其各自总部内部的治安权力。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两院每年在两个固定期间召开会议:第一个期间是9月至12月,第二个期间是2月至6月。 第二款 应政府、常务委员会或两院中任何一院绝对多数议员的要求,两院可举行特别会议。召开特别会议要有固定议事日程,日程一完,应立 即结束会议。 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 两院召开联席会议以执行第二章所赋予总议会的非立法权力。 第二款 在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总议会决议须经两院的多数通过。在第一种情况下,先 由众议院通过,在另外两种情况下,先由参议院通过。如果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间达不成协议,设法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以相等人数组成的 混合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混委会提出一个方案,由两院投票表决。如果在规定的形式下不能通过,将由众议院以绝对多数确定。 第七十五条 第一款 两院在全会上和通过委员会行使权力。 第二款 两院可授权常任立法委员会通过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但全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对已经立法委员会通过的任何法律草案或提案进行辩论和 表决。 第三款 宪法的改革、国际问题、组织法和基础法以及国家总预算不属上述条款规定之列。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众议院和参议院(在一定情况下两院联合)可任命调查任何公共事务的委员会,其调查的结论对法院无约束力,也不影响司法判决,但 不妨碍将调查结果通知检查部门,以便在必要时采取适当行动。 第二款 必须按两院的要求出庭作证,对拒不出庭者按法律规定进行制裁。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两院接受个人和集体的书面请求,但禁止以公民请愿的形式直接呈递。 第二款 两院可将收到的请愿书转给政府。政府有义务按议会的要求就主愿书之内容做出解释。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两院都设有常务委员会;每院的常务委员会最少由二十一名代表议会小组的议员组成,名额分配按各议会小组的人数比例。 第二款 常务委员会由各自所属议院的议长领导,行使第七十三条中所规定的职能,在议会被解散或任职期满,行使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六 条规定属于议会的权力,在议会休会期间,行使两院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