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报告全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公司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并在公 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四)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 意见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论证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 (三)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分红:如进行中期分红的,中期数据需要经过审计 (四)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 2013年4月30日,公司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编号:2013-014),以 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7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00,000元(含税 根据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 告编号:2013-016),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6月21日,权益分派于2013年 6月21日实施完毕 现金分红政策的专项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是是是是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全文 25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公司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并在公 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四)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 意见;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论证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 (三)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分红;如进行中期分红的,中期数据需要经过审计; (四)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 2013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编号:2013-014),以 公司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75,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00,000 元(含税)。 根据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201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 告编号:2013-016),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6 月 20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3 年 6 月 21 日,权益分派于 2013 年 6 月 21 日实施完毕。 现金分红政策的专项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是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是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是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