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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判决后,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的爱人李甲自系争房屋坠楼身亡的事 实与系争房屋价值和被上诉人购买意愿并无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在购房时明知系争房屋原 权利人之一死亡,同时本案涉及交易标的本身系二手房屋、李甲既非在系争房屋内死亡, 也非遭他人故意加害致死。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欺诈且违反社会善良风俗,明 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人倪乙与被上诉人丈夫系朋友关系,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 证言与事实不符,根本不能采信。在买卖交易过程中,上诉人及上诉人哥哥从未向被上诉 人说过李甲是交通事故死亡,原审法院中所涉杨丙的陈述与杨丙本人陈述不符。目前房地 产市场低迷,被上诉人为转嫁风险而找借口退房,原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明显是错误的,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欧阳某某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买房时知道李甲死亡的事实,被上 诉人丈夫向上诉人哥哥询问过李甲死亡原因,上诉人哥哥和中介均陈述李甲是上班途中车 祸死亡。如果上诉人在购房时明确告知李甲的真实死亡原因,被上诉人就不会购买系争房 屋。上诉人哥哥也提到其与中介是朋友关系,证人倪乙的证言不存在因利害关系而不能采 纳的情形。由于系争房屋内出现非正常死亡,被上诉人购买后既不能出租也不能居住,给 被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阴影和伤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社会一般认识,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房屋无非期望房屋有两个 功能,一是适合舒适居住功能,二是房屋具有保值增值功能。房屋中出现非正常死亡,虽 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客观上会降低房 屋对使用人的效用。被上诉人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他人,承租人因知晓了李甲死亡的事实而 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亦说明对房屋中出现非正常死亡的恐惧,并非仅被上诉人所具有,应 该属于一种普遗的社会心理,是人们对某些事物或语言、举动的顾忌和避讳。李甲死亡的 事实对于涉案房屋而言显然属于重要事实,上诉人理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告知被上诉 人,其刻意隐瞒使得被上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上诉人 有权撤销合同。原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并无不当。上诉人 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4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珍 代理审判员吴俊 代理审判员汪诗尧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丹丹 ©北大法宝:(www.pkulaw.cn)提供法律信息全面解决方案,是中国最大、用户最多、更新最快的综合法律 信息平台。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本篇【法宝引证码】CLLC.985585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 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文件提供:vip.chinalawinfo.com北大法宝Tel:010-82689699原审法院判决后,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的爱人李甲自系争房屋坠楼身亡的事 实与系争房屋价值和被上诉人购买意愿并无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在购房时明知系争房屋原 权利人之一死亡,同时本案涉及交易标的本身系二手房屋、李甲既非在系争房屋内死亡, 也非遭他人故意加害致死。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欺诈且违反社会善良风俗,明 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人倪乙与被上诉人丈夫系朋友关系,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 证言与事实不符,根本不能采信。在买卖交易过程中,上诉人及上诉人哥哥从未向被上诉 人说过李甲是交通事故死亡,原审法院中所涉杨丙的陈述与杨丙本人陈述不符。目前房地 产市场低迷,被上诉人为转嫁风险而找借口退房,原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明显是错误的,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欧阳某某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买房时知道李甲死亡的事实,被上 诉人丈夫向上诉人哥哥询问过李甲死亡原因,上诉人哥哥和中介均陈述李甲是上班途中车 祸死亡。如果上诉人在购房时明确告知李甲的真实死亡原因,被上诉人就不会购买系争房 屋。上诉人哥哥也提到其与中介是朋友关系,证人倪乙的证言不存在因利害关系而不能采 纳的情形。由于系争房屋内出现非正常死亡,被上诉人购买后既不能出租也不能居住,给 被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阴影和伤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社会一般认识,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房屋无非期望房屋有两个 功能,一是适合舒适居住功能,二是房屋具有保值增值功能。房屋中出现非正常死亡,虽 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客观上会降低房 屋对使用人的效用。被上诉人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他人,承租人因知晓了李甲死亡的事实而 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亦说明对房屋中出现非正常死亡的恐惧,并非仅被上诉人所具有,应 该属于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是人们对某些事物或语言、举动的顾忌和避讳。李甲死亡的 事实对于涉案房屋而言显然属于重要事实,上诉人理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告知被上诉 人,其刻意隐瞒使得被上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上诉人 有权撤销合同。原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并无不当。上诉人 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1,544 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王 珍 代理审判员吴 俊 代理审判员汪诗尧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朱丹丹 ©北大法宝:(www.pkulaw.cn)提供法律信息全面解决方案,是中国最大、用户最多、更新最快的综合法律 信息平台。 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本篇【法宝引证码】CLI.C.985585 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 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文件提供:vip.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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