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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历史上缺少的恰恰是这些,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严重抑制了民法产生 的思想基础。 直到清朝末年,随着当时法制改革的发展,民法才正式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文献中 1907年,清政府决定制定《大清民律》,并着手起草。至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编 纂完成。该草案仿《德国民法典》拟定,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5编,共 33章,1569条。其中,前三编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岗正义、志田钾太郎协助起草,后两 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草案曾提交资政院审议,但至清朝灭亡该法也未能公布 1925年,北洋军阀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编纂完成了《中华民国民 律草案》,该草案的内容与《大清民律草案》大致相同,但该草案也没能公布施行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成立后不久,即在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着手民法典 的起草工作。从1929年至1930年,立法院先后通过民法典的总则(1929年5月) 债(1929年11月)、物权(1929年11月)、亲属和继承(1930年12月)5编。该法 共计1225条,于1931年5月起施行。国民党政府于1949年败退台湾后,该法在台湾 地区继续施行。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施行的 民法典,该法的内容主要来自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法典,同时也保留了不少封建 传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即明令废除了包括 民法典在内的“六法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民事立法几经周折,制定 民法典的工作也几上几下,至今仍未制定出来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着手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至1956 年,起草小组完成了民法典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计五编、433条。但由于1957 年的反右斗争扩大化,我国的政治生活进入了不正常时期,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也就搁置 起来 1962年,针对我国当时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泛滥,毛泽东同志指出:“不仅刑法要 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根据毛泽东同 志的这一指示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组织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至1964年, 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该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3编 共24章,262条。由于受当时特定政治环境的影响,该草案充斥了许多政治口号。后 来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这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也随之停顿下来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尤其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法制建 设开始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成立民法起草小组,着手第 次民法典起草工作。这次起草吸收了一批专家、学者参加,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先后完成了四稿。1980年4月完成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稿,1981年4月完成了 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稿,1981年7月完成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稿,1982年 完成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稿。但经多次研究论证后,认为我国尚处于经济体制改 革时期,制定民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先 将民法典草案中那些急需而又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单行法律。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起草小组,着手起草《民法通则》。 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和论证,完成了《民法通则》建议稿。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 则》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共分9章、156条。9章分别为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 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民 法通则》的通过与施行,是我国民事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 而我国历史上缺少的恰恰是这些,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严重抑制了民法产生 的思想基础。 直到清朝末年,随着当时法制改革的发展,民法才正式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文献中。 1907 年,清政府决定制定《大清民律》,并着手起草。至 1911 年,《大清民律草案》编 纂完成。该草案仿《德国民法典》拟定,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5 编,共 33 章,1569 条。其中,前三编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岗正义、志田钾太郎协助起草,后两 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草案曾提交资政院审议,但至清朝灭亡该法也未能公布。 1925 年,北洋军阀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编纂完成了《中华民国民 律草案》,该草案的内容与《大清民律草案》大致相同,但该草案也没能公布施行。 南京国民政府于 1927 年成立后不久,即在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着手民法典 的起草工作。从 1929 年至 1930 年,立法院先后通过民法典的总则(1929 年 5 月)、 债(1929 年 11 月)、物权(1929 年 11 月)、亲属和继承(1930 年 12 月)5 编。该法 共计 1225 条,于 1931 年 5 月起施行。国民党政府于 1949 年败退台湾后,该法在台湾 地区继续施行。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施行的 民法典,该法的内容主要来自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法典,同时也保留了不少封建 传统。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即明令废除了包括 民法典在内的“六法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民事立法几经周折,制定 民法典的工作也几上几下,至今仍未制定出来。 195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着手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至 1956 年,起草小组完成了民法典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计五编、433 条。但由于 1957 年的反右斗争扩大化,我国的政治生活进入了不正常时期,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也就搁置 起来。 1962 年,针对我国当时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泛滥,毛泽东同志指出:“不仅刑法要, 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根据毛泽东同 志的这一指示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组织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至 1964 年, 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该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 3 编, 共 24 章,262 条。由于受当时特定政治环境的影响,该草案充斥了许多政治口号。后 来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这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也随之停顿下来。 1976 年粉碎“四人帮”后,尤其是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法制建 设开始提上议事日程。1979 年 8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成立民法起草小组,着手第 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这次起草吸收了一批专家、学者参加,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先后完成了四稿。1980 年 4 月完成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稿,1981 年 4 月完成了 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稿,1981 年 7 月完成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稿,1982 年 完成了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稿。但经多次研究论证后,认为我国尚处于经济体制改 革时期,制定民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先 将民法典草案中那些急需而又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单行法律。 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起草小组,着手起草《民法通则》。 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和论证,完成了《民法通则》建议稿。1986 年 4 月 12 日,《民法通 则》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 198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共分 9 章、156 条。9 章分别为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 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民 法通则》的通过与施行,是我国民事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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