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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是在充分总结我国30多年来民事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虽不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民法典,但它在我国确实起到 了民事基本法的作用,对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我们在充分 肯定《民法通则》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看到,《民法通则》毕竟不是一部民法典,它 的条文简略难以完全满足司法工作的需要。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民法通 则》也愈来愈显示出其局限性。因此,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制定民法典的呼声 直很高,学界也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 经过立法机关和法学界的长期不懈努力,在进入21世纪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工 作加速进行。2002年12月,我国的民法典制定工作终于进入了立法程序。该月召开的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民法典草案。 这次提交的民法典草案共分9编,计1209条。这也是我国自1949年以来提交审 议的法律中条文数量最多的。民法典草案中的9编分别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 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民法典草 案与已有民事法律相比,主要有下述变化:(1)降低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将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改为7周岁。(2)将一般诉讼时效期 间从2年延长为3年,同时借鉴国外的立法例,适当修改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3) 增加了物权法的内容,规定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4)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以专 章形式规定了私人所有权。(5)在人格权方面,增设了信用权、隐私权的内容 民法典草案的提请审议,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 段。由于制定民法典工作的复杂,大量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因此,我们也不能急 于求成,不要指望民法典在短期内获得通过 (三)民法的语源 据学者考证,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us civile。在罗马法中,市民 法是相对于万民法( jus gentium)而言的,它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 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4页。日本民法典用的“民法”一词由法国民法典的“ droit civ”翻译 而来。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民法” 词传入我国是在清朝末年。当时,清政府聘请日本学者松岗正义等人起草民法,于1911 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传入我国,但当时不称“民法”而称“民律”。 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始自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23日公布的《民法总 则》(民法典的第一编)。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版,第1页 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就已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就有“咎单, 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的记载。不过,我国古代即使有“民 法”一词,但其基本含义也与现代意义上的“民法”相去甚远 人们在具体使用“民法”一词时,往往根据语境的不同而赋予其不同的含义。有时 它指的是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有时它指的是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民法。作为一个部 门法的民法,它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民法,它是指研究民法规范及其相关学理的 法律科学,亦即民法学。但严格来讲,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 民法是民法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法规、司法 解释、判例等。民法学则只是一种法律学说,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表现形式是论 文、专著、教科书等。民法与民法学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民法学的发展会影响到民事立法,民事立法的发展也同样会影响到民法学的研究。这种6 《民法通则》是在充分总结我国 30 多年来民事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虽不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民法典,但它在我国确实起到 了民事基本法的作用,对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我们在充分 肯定《民法通则》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看到,《民法通则》毕竟不是一部民法典,它 的条文简略难以完全满足司法工作的需要。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民法通 则》也愈来愈显示出其局限性。因此,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以来,制定民法典的呼声一 直很高,学界也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 经过立法机关和法学界的长期不懈努力,在进入 21 世纪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工 作加速进行。2002 年 12 月,我国的民法典制定工作终于进入了立法程序。该月召开的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1 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民法典草案。 这次提交的民法典草案共分 9 编,计 1209 条。这也是我国自 1949 年以来提交审 议的法律中条文数量最多的。民法典草案中的 9 编分别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 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民法典草 案与已有民事法律相比,主要有下述变化:(1)降低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将 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改为 7 周岁。(2)将一般诉讼时效期 间从 2 年延长为 3 年,同时借鉴国外的立法例,适当修改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3) 增加了物权法的内容,规定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4)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以专 章形式规定了私人所有权。(5)在人格权方面,增设了信用权、隐私权的内容。 民法典草案的提请审议,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 段。由于制定民法典工作的复杂,大量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因此,我们也不能急 于求成,不要指望民法典在短期内获得通过。 (三)民法的语源 据学者考证,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在罗马法中,市民 法是相对于万民法(jus gentium)而言的,它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 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 页。日本民法典用的“民法”一词由法国民法典的“droit civil”翻译 而来。 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4 页。 “民法” 一词传入我国是在清朝末年。当时,清政府聘请日本学者松岗正义等人起草民法,于 1911 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传入我国,但当时不称“民法”,而称“民律”。 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始自南京国民政府于 1929 年 5 月 23 日公布的《民法总 则》(民法典的第一编)。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 页。 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就已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就有“咎单, 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的记载。不过,我国古代即使有“民 法”一词,但其基本含义也与现代意义上的“民法”相去甚远。 人们在具体使用“民法”一词时,往往根据语境的不同而赋予其不同的含义。有时 它指的是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有时它指的是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民法。作为一个部 门法的民法,它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民法,它是指研究民法规范及其相关学理的 法律科学,亦即民法学。但严格来讲,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 民法是民法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法规、司法 解释、判例等。民法学则只是一种法律学说,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表现形式是论 文、专著、教科书等。民法与民法学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民法学的发展会影响到民事立法,民事立法的发展也同样会影响到民法学的研究。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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