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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当二者呈现良好的互动关系时,这种影响是 积极的,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当其中一方出现失误或问题时,则会给另一方造成负 面效应和消极影响。 (四)民法的分类 在理论上,按一定的标准可将民法分为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 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民法”或者“民法典”命名的法律,如《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我国的《民法通则》等。由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上来定义民法的,故一般只在大陆法系国家才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并无直接以“民 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里还应指出的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直到近代才出现 以法国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为肇始,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才在大陆法系或受大 陆法系影响的国家相继出现。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 既包括直接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 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由于实质意义的民法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来定义民法的,故 与形式意义的民法相比,其形成则要早得多,即使在法律出现的初期,也有着大量的调 整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在民法理论上,一般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为研究对象,本 书所称的民法如无特别说明,均是指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可以没 有形式民法,但绝不能没有实质民法。如英美法系国家虽无形式民法,但同样有着内容 广泛、形式多样(如单行法律、判例、习惯、学说等)的实质民法,并以之调整着丰富 多彩的民事关系。一个国家有无形式民法,既不取决于其政治、经济制度,也不取决于 其社会发展水平,而在于本国的法律传统以及对本国法律传统的扬弃。一般而言,大陆 法系国家或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的国家,多采用形式民法。英美法系国家或受英美法系 传统影响的国家,多没有形式民法 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的划分,是由于各国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体制(主要指私法体 制)不同而形成的一种分类。广义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实行私 法一元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内容广泛,调整所有的民事关系。如意大利民法典,其规 定调整的范围包括了物质资料占有关系、智慧财产占有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劳动关系、 继承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各种民事社会生活关系,此种民法便为广义的民法。江平 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从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来看,广义民法与实质民法并无不同。狭义民法仅指私法的 一部分,在实行私法多元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除以总则形式对民事关系作出一般规定 外,法典的分则部分只规定了对部分民事关系的调整,其他民事关系则另行制定法典或 单行法律(如商法、劳动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加以规范和 调整。此种民法即为狭义民法。 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的划分,是以民法规范表现形式的不同为标准的。普通民法是 指经过编纂,以民法或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如《法国民法典》、《德 国民法典》、我国的《民法通则》等。特别民法是指没有收入民法或民法典之中,散见 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习惯之中的民法规范,如我国的《公司法》、《合同法》 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区分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对于民法规 范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是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在现代国家,其法律 形式虽然多种多样,内容也丰富多彩,但它们并不是毫无联系、杂乱无章的,而是分类 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共同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从法理学的角7 相互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当二者呈现良好的互动关系时,这种影响是 积极的,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当其中一方出现失误或问题时,则会给另一方造成负 面效应和消极影响。 (四)民法的分类 在理论上,按一定的标准可将民法分为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 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民法”或者“民法典”命名的法律,如《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我国的《民法通则》等。由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上来定义民法的,故一般只在大陆法系国家才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并无直接以“民 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里还应指出的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直到近代才出现, 以法国 1804 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为肇始,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才在大陆法系或受大 陆法系影响的国家相继出现。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 既包括直接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 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由于实质意义的民法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来定义民法的,故 与形式意义的民法相比,其形成则要早得多,即使在法律出现的初期,也有着大量的调 整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在民法理论上,一般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为研究对象,本 书所称的民法如无特别说明,均是指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可以没 有形式民法,但绝不能没有实质民法。如英美法系国家虽无形式民法,但同样有着内容 广泛、形式多样(如单行法律、判例、习惯、学说等)的实质民法,并以之调整着丰富 多彩的民事关系。一个国家有无形式民法,既不取决于其政治、经济制度,也不取决于 其社会发展水平,而在于本国的法律传统以及对本国法律传统的扬弃。一般而言,大陆 法系国家或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的国家,多采用形式民法。英美法系国家或受英美法系 传统影响的国家,多没有形式民法。 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的划分,是由于各国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体制(主要指私法体 制)不同而形成的一种分类。广义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实行私 法一元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内容广泛,调整所有的民事关系。如意大利民法典,其规 定调整的范围包括了物质资料占有关系、智慧财产占有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劳动关系、 继承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各种民事社会生活关系,此种民法便为广义的民法。 江平 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4 页。 从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来看,广义民法与实质民法并无不同。狭义民法仅指私法的 一部分,在实行私法多元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除以总则形式对民事关系作出一般规定 外,法典的分则部分只规定了对部分民事关系的调整,其他民事关系则另行制定法典或 单行法律(如商法、劳动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加以规范和 调整。此种民法即为狭义民法。 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的划分,是以民法规范表现形式的不同为标准的。普通民法是 指经过编纂,以民法或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如《法国民法典》、《德 国民法典》、我国的《民法通则》等。特别民法是指没有收入民法或民法典之中,散见 于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习惯之中的民法规范,如我国的《公司法》、《合同法》、 《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区分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对于民法规 范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是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在现代国家,其法律 形式虽然多种多样,内容也丰富多彩,但它们并不是毫无联系、杂乱无章的,而是分类 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共同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从法理学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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