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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考察,一个法律部门的存在理由主要就在于其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要进一步了 解民法的实质,就有必要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 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之所以能成为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就在于其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所谓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民法加以规范、可以由民法解决其矛盾、冲突的特定 社会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法 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但随着我国新的民事主体的出现以及立法的发展,这种概括己不全面,因为我国的 民事主体除了公民、法人之外,还有合伙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同 时,“公民”一词主要在公法上使用,在私法上使用“自然人”一词更为贴切。因此,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应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与人身关系。根据体现的利益不同,民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民事财产关系和民事人身关 系两大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要明了民事财产关系,首先就要对财产有个确切的理解。一般认为,财产是具 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 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我们认为,作为法律上的财产,应具备以下条件:(1) 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即具有经济价值。没有经济价值的事物自不能成为财产。(2)能 够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如太阳对人们来说虽不可少,但目前人们尚不能有效地对其加 以控制,故也不是财产。(3)具有稀缺性,即其存在是有限的。如果某些事物可无偿取 得且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也无作为财产之必要。(4)具有合法性,法律上的财产须为 法律所认可。如学位、职称、军衔等,虽具有稀缺性,但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法律禁 止其成为财产 关于财产的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的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在现 代社会,财产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形财产,一类是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是指能 为人们掌握和控制,可以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和人们的生活中加以利用的物质资 料,如土地、矿藏、水流、汽车、书籍、衣服、日常用品等。无形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 济价值的非物质财富,具体包括智慧财产(如作品、技术发明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 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劳动力等。劳动力虽为人的一种本能,但在商品经济 中,劳动力也是一种财产或商品。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版,第32页 财产关系就是指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财产关系主体 的地位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横向财产关系和纵向财产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 就是横向财产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的就是纵向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是横向财产关系 亦即民事财产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可将其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 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民事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 的社会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解决财产的归属问题。就社会理念和法律理念而言,各 财产支配者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 因此,静态财产关系都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均由民法调整。静态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 质财产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 主体向另一主体移转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动态财产关系主要解决财产的流转问题。动 态财产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在平等主8 度考察,一个法律部门的存在理由主要就在于其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要进一步了 解民法的实质,就有必要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 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之所以能成为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就在于其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所谓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民法加以规范、可以由民法解决其矛盾、冲突的特定 社会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法 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但随着我国新的民事主体的出现以及立法的发展,这种概括已不全面,因为我国的 民事主体除了公民、法人之外,还有合伙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同 时,“公民”一词主要在公法上使用,在私法上使用“自然人”一词更为贴切。因此,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应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与人身关系。根据体现的利益不同,民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民事财产关系和民事人身关 系两大类。 (一)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要明了民事财产关系,首先就要对财产有个确切的理解。一般认为,财产是具 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 教育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 页。我们认为,作为法律上的财产,应具备以下条件:(1) 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即具有经济价值。没有经济价值的事物自不能成为财产。(2)能 够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如太阳对人们来说虽不可少,但目前人们尚不能有效地对其加 以控制,故也不是财产。(3)具有稀缺性,即其存在是有限的。如果某些事物可无偿取 得且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也无作为财产之必要。(4)具有合法性,法律上的财产须为 法律所认可。如学位、职称、军衔等,虽具有稀缺性,但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法律禁 止其成为财产。 关于财产的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的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在现 代社会,财产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形财产,一类是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是指能 为人们掌握和控制,可以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和人们的生活中加以利用的物质资 料,如土地、矿藏、水流、汽车、书籍、衣服、日常用品等。无形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 济价值的非物质财富,具体包括智慧财产(如作品、技术发明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 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劳动力等。劳动力虽为人的一种本能,但在商品经济 中,劳动力也是一种财产或商品。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版,第 32 页。 财产关系就是指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财产关系主体 的地位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横向财产关系和纵向财产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 就是横向财产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的就是纵向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是横向财产关系, 亦即民事财产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可将其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 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民事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 的社会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解决财产的归属问题。就社会理念和法律理念而言,各 财产支配者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 因此,静态财产关系都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均由民法调整。静态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 质财产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 主体向另一主体移转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动态财产关系主要解决财产的流转问题。动 态财产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在平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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