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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间的动态财产关系(如买卖关系、赠与关系等)由民法调整,发生在不平等主体间的 动态财产关系(如征纳税关系、财产征收关系等)由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调整。 般认为,民法所调整的动态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及盈利分配关系、 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关系、遗产继承关系、近亲间的扶养关系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 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生物学上的人被承认为法律上的人的状态,这种承认的结果表 现为国家赋予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以权利能力。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第3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3页 因此,人格主要是就自然人而言的,但考虑到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的保护,也 同样赋予法人以人格。人格关系又可分为自然人的人格关系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格关 系。自然人的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其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 等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格关系,是指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 其名称、名誉等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是相比较而言的,所谓身份,是指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而在一定 的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身份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 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上的身份关系主要指自然人的身份关系,即指 以自然人的血缘与婚姻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但其他部门法也从不同的角度对人身关系进行调整。 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相比,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是主体地位平等。民法所调整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 隶属关系。在现代社会,任何民事主体都有其独立的人格利益,对于这种人格利益均应 予以平等的保护和尊重。在自然人的身份关系中,虽然有长幼之别、夫妻之别,但其民 事地位都是平等的,同样享有独立的人格 二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由于人身关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的,故离开了人身也就 无人身关系可言。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能转让 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剥夺。 三是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人格与身份本身并非财产,故因其产生的人身关系就不 直接体现财产内容。但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并不意味着人身关系就与财产没有 任何联系,事实上,对人身权的合理行使即可使人身权转化为财产利益。如企业有偿转 让其名称时,就可取得财产利益:自然人有偿转让其肖像使用权时,也可获得财产利益 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行使继承权时,也同样可以取得财产利益。 三、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事前调整 1、确定。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其具体形式有规 定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拟制三种, (1)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民法通过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制度,规定了法律 关系参加者的主体资格,将不合格的主体排除在法律关系之外,由此控制了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的范围,以实现民事活动参加者方面的秩序。 (2)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民法通过其物的制度,规定了可以参加民事流转的 客体的范围,将不合格的客体(例如毒品、武器等)加以排除,从而保障了民事流转的9 体间的动态财产关系(如买卖关系、赠与关系等)由民法调整,发生在不平等主体间的 动态财产关系(如征纳税关系、财产征收关系等)由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调整。 一般认为,民法所调整的动态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及盈利分配关系、 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关系、遗产继承关系、近亲间的扶养关系等。 (二)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 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生物学上的人被承认为法律上的人的状态,这种承认的结果表 现为国家赋予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以权利能力。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第 3 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2—13 页。 因此,人格主要是就自然人而言的,但考虑到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的保护,也 同样赋予法人以人格。人格关系又可分为自然人的人格关系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格关 系。自然人的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其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 等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格关系,是指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 其名称、名誉等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是相比较而言的,所谓身份,是指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而在一定 的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身份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 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上的身份关系主要指自然人的身份关系,即指 以自然人的血缘与婚姻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但其他部门法也从不同的角度对人身关系进行调整。 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相比,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主体地位平等。民法所调整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 隶属关系。在现代社会,任何民事主体都有其独立的人格利益,对于这种人格利益均应 予以平等的保护和尊重。在自然人的身份关系中,虽然有长幼之别、夫妻之别,但其民 事地位都是平等的,同样享有独立的人格。 二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由于人身关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的,故离开了人身也就 无人身关系可言。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能转让、 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剥夺。 三是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人格与身份本身并非财产,故因其产生的人身关系就不 直接体现财产内容。但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并不意味着人身关系就与财产没有 任何联系,事实上,对人身权的合理行使即可使人身权转化为财产利益。如企业有偿转 让其名称时,就可取得财产利益;自然人有偿转让其肖像使用权时,也可获得财产利益; 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行使继承权时,也同样可以取得财产利益。 三、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 事前调整 1、确定。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其具体形式有规 定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拟制三种。 (1) 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民法通过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制度,规定了法律 关系参加者的主体资格,将不合格的主体排除在法律关系之外,由此控制了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的范围,以实现民事活动参加者方面的秩序。 (2) 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民法通过其物的制度,规定了可以参加民事流转的 客体的范围,将不合格的客体(例如毒品、武器等)加以排除,从而保障了民事流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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