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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民的农民 千古沧桑活户籍 近代以前中外各国的传统社会中,缺少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观念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权与迁徙自由都是不存在的。这样的权利只有在 近代化进程中,随着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臣民时代向公民时代、人身依 附于共同体的时代向独立人格的时代的演进,在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 架构中才能确立。然而尽管如此,中外不同的传统中形成的人身依附的不 同方式仍然具有鲜明的特点。 在多数前近代传统社会,包括中世纪西欧、俄罗斯印度和东南亚的 一些古文明中,村社、部落、宗芪宗教社团对人的束缚比较明显。如俄罗 斯过去农民外出首先要获得村社的批准,完成村社成员的各种义务才 能向领主与官厅申办手续。印度种姓制下的身份约束也是在村社中实现 的,村社规定各人依其种姓世袭其业,不得更易,更不得随意迁徙。 然而我国古代多数时代多数地区都缺少这样的村社传统。与上述古 文明相比,中国农民是“小农而不是村社员,种的是自家的或租来的 田地而不是村社份地,村社习惯”下的种姓式分工更属少见如果不考虑 朝廷对编户齐民的约束,他们对社区而言往是相当“自由”的:客行 野田间,比屋皆闭户;借问屋中人,尽去作商贾”—唐末诗人姚合描述的 达一情境,在中世纪西欧、俄罗斯或印度的村社世界里是不可设想的。古 代中华文明能够取得辉煌成就,与很少村社束缚不无关系。 但是姚合见到的情境毕竟是唐末乱世朝廷力有不逮时的状况。通常 情况下中国传统农民是两种身份的重合:一方面相对于村社而言他们是 比欧洲印度传统农民更“自由”换一种说法也可以说是更“散漫”)“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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