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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的结果,二者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因此,仲裁裁决的关键是执行:或者由当 事人主动执行;或者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由执行机构依法定程序将仲裁裁决按内容和要求切实 付诸实现的行为。由于大多数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因此,仲裁裁决自作出之 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首先应自动履行。根 据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相关公约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写明的 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当事人不予履行 的,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来说,国际商事仲裁的 执行,主要是指根据各国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纽约公约》 的规定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执行。 联合国1958年《纽约公约》是在1958年5月10日在联合国总部纽约召开 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上讨论通过,于1959年6月7日起生效。截至1998年8 月止,已有145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它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内迄今为止最 为成功的一个公约,基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重要性,可以这么说,没有《纽 约公约》,就没有国际商事仲裁。我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1986年12月2日 通过了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决定。 二、国际仲裁裁决在裁决作出国(地区)的强制执行 一般来说,如果某一国际仲裁裁决是在该裁决作出国(地区)申请执行,则该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原则上与该国国内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程序是 致的。但在某些国家,如法国和我国,都给予外国裁决以及在该国作出的涉外裁 决的强制执行以特殊的地位 (一)大陆法系国家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在大陆法系国家要求强制执行该国作出的国际商事裁决,其前提条件是 必须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许可。德国199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仲裁法规定,国 内仲裁(在德国作出的国际商事裁决也属此范围)只有在获得强制执行许可后方 可得以强制执行。如果裁决存有该法所规定的可予以撤销的情形时,强制执行申 请应予驳回,裁决应予以撤销。如果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另一方 当事人以裁决存有法定予以撤销的情形为由要求撤销裁决的申请最后被法院拒 绝,或当事人一方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裁决,则撤销裁决的理由不再被予以 考虑〖硎W(〗《德国1998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060条。〖ZW)〗。在意大利、瑞典 和瑞士等国家法律上都有类似的规定,即对于要求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法 院采取一审终审的程序。此外,地处东欧的国家如俄罗斯联邦(1993年)、乌克 兰(1994年)、匈牙利(1994年)、罗马尼亚(1993年)以及保加利亚(1988年)基本 上受《示范法》的影响,也采取大陆法系的“地域原则”。与其他国家的仲裁法 不同,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赋予外国裁决及在法国作出的国际裁决的执行以特殊的 待遇。即允许在特定的条件下,要求强制执行国际商事裁决的申请人“可就拒绝 承认或强制执行的决定进行上诉”。上述提及的特定条件包括如下五种具体理由 即无仲裁协议(无效或过期)、仲裁庭组成不当或独任仲裁员指定不当、仲裁员未 依当事人信托完成其使命、违反正当程序及违反国际公共政策。上诉应在得到有 关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述五种准许上诉的理由也 适用于申请撤销在法国作出的国际裁决。也就是说,只有存在上述五种情形之 在法国作出的国际裁决方可被撤销(《法国1981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498条)。 (二)英美法系国家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认的结果,二者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因此,仲裁裁决的关键是执行:或者由当 事人主动执行;或者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由执行机构依法定程序将仲裁裁决按内容和要求切实 付诸实现的行为。由于大多数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因此,仲裁裁决自作出之 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首先应自动履行。根 据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相关公约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写明的 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当事人不予履行 的,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来说,国际商事仲裁的 执行,主要是指根据各国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纽约公约》 的规定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执行。 联合国 1958 年《纽约公约》是在 1958 年 5 月 10 日在联合国总部纽约召开 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上讨论通过,于 1959 年 6 月 7 日起生效。截至 1998 年 8 月止,已有 145 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它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内迄今为止最 为成功的一个公约,基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重要性,可以这么说,没有《纽 约公约》,就没有国际商事仲裁。我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 1986 年 12 月 2 日 通过了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决定。 二、国际仲裁裁决在裁决作出国(地区)的强制执行 一般来说,如果某一国际仲裁裁决是在该裁决作出国(地区)申请执行,则该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原则上与该国国内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程序是一 致的。但在某些国家,如法国和我国,都给予外国裁决以及在该国作出的涉外裁 决的强制执行以特殊的地位。 (一)大陆法系国家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在大陆法系国家要求强制执行该国作出的国际商事裁决,其前提条件是 必须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许可。德国 199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仲裁法规定,国 内仲裁(在德国作出的国际商事裁决也属此范围)只有在获得强制执行许可后方 可得以强制执行。如果裁决存有该法所规定的可予以撤销的情形时,强制执行申 请应予驳回,裁决应予以撤销。如果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另一方 当事人以裁决存有法定予以撤销的情形为由要求撤销裁决的申请最后被法院拒 绝,或当事人一方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裁决,则撤销裁决的理由不再被予以 考虑〖ZW(〗《德国 1998 年民事诉讼法典》第 1060 条。〖ZW)〗。在意大利、瑞典 和瑞士等国家法律上都有类似的规定,即对于要求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法 院采取一审终审的程序。此外,地处东欧的国家如俄罗斯联邦(1993 年)、乌克 兰(1994 年)、匈牙利(1994 年)、罗马尼亚(1993 年)以及保加利亚(1988 年)基本 上受《示范法》的影响,也采取大陆法系的“地域原则”。与其他国家的仲裁法 不同,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赋予外国裁决及在法国作出的国际裁决的执行以特殊的 待遇。即允许在特定的条件下,要求强制执行国际商事裁决的申请人“可就拒绝 承认或强制执行的决定进行上诉”。上述提及的特定条件包括如下五种具体理由: 即无仲裁协议(无效或过期)、仲裁庭组成不当或独任仲裁员指定不当、仲裁员未 依当事人信托完成其使命、违反正当程序及违反国际公共政策。上诉应在得到有 关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述五种准许上诉的理由也 适用于申请撤销在法国作出的国际裁决。也就是说,只有存在上述五种情形之一 在法国作出的国际裁决方可被撤销(《法国 1981 年民事诉讼法典》第 1498 条)。 (二)英美法系国家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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