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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在对待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裁决的法律规定 上有不少区别,但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第一,英美法系强调转化适用,大陆 法系则强调司法确认,即只要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许可就行。英美法系的“转化 适用”则是指法院能否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是,首先要把该裁决转化成法院 的判决,否则法院无权对裁决进行强制性执行。第二,法院在裁定是否执行裁决 的程序过程中,可以作出撤销裁决或将裁决发回重审。这与大陆法的有关规定不 致,根据大陆法的原则,撤销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分立的。 根据《美国联邦仲裁法1990年修正法案》规定了所谓的判决转化条款(th entry of judgement clause)。该条款意思为: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裁决 应转化为法院判决,而该法院应予具体确定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在裁决作出 之日起1年内任何时候向作出此决定的法院申请裁定确认裁决。法院应将原裁决 转化为判决。“该判决如同在法院诉讼案件中作出的相类似”,并在各方面都应与 法院诉讼中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包括应予强制执行。著名的《英国1996年仲裁 法》也作了相似的规定,其第66条明确规定了经法院签发执行许可裁决可依执 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方式进行强制执行并应得到与执行判决或裁定同样的效果。 强制申请通常在一审法院提出。一旦法院签发了强制执行许可,裁决可被转化为 判决。 (三)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国内的强制执行 当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 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由于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组织,本身没有强制执行的权 力,当事人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前提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 所在地在中国境内,方可由相关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但是,被申请人提出证据 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的情形的,即存在 仲裁程序不合法的情况,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此外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裁定不予执行。上述规定表 明,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时,只审査案件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仲裁规 则,而不审查案件的实体问题,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但对国内商事仲裁 裁决进行审核时,法院不仅有权对仲裁程序进行审查,而且对其实体问题也有权 审查。 三、国际商事仲裁在外国的强制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较为复杂,主要是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予以 调整。当前,外国的仲裁裁决能得到国内的执行,主要得益《纽约公约》在145 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 《纽约公约》共16条,它规定了公约的宗旨,执行范围,执行程序,申请 执行的条件以及拒绝执行的理由。公约的宗旨是“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 内作成之裁决”(第1条第3款),即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应能在另一个 缔约国得到承认并得到执行。据此,《美国联邦仲裁法(1990修正法案)》第201 条明确指出:美国法院应当按该法第二章的规定实施《纽约公约》。 在实施《纽约公约》中,特别要注意的是,许多成员国在加入公约时,都通 过声明互惠保留,据统计截止到1998年8月止,在加入公约的145个国家和地 区中,至1998年8月18日,共有145个国家和地区加入《纽约公约》,其中有 阿尔及利亚、美属萨摩亚、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澳 大利亚南极领地、奧地利、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伯利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在对待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裁决的法律规定 上有不少区别,但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第一,英美法系强调转化适用,大陆 法系则强调司法确认,即只要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许可就行。英美法系的“转化 适用”则是指法院能否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是,首先要把该裁决转化成法院 的判决,否则法院无权对裁决进行强制性执行。第二,法院在裁定是否执行裁决 的程序过程中,可以作出撤销裁决或将裁决发回重审。这与大陆法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根据大陆法的原则,撤销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分立的。 根据《美国联邦仲裁法 1990 年修正法案》规定了所谓的判决转化条款(the entry of judgement clause)。该条款意思为: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裁决 应转化为法院判决,而该法院应予具体确定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在裁决作出 之日起 1 年内任何时候向作出此决定的法院申请裁定确认裁决。法院应将原裁决 转化为判决。“该判决如同在法院诉讼案件中作出的相类似”,并在各方面都应与 法院诉讼中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包括应予强制执行。著名的《英国 1996 年仲裁 法》也作了相似的规定,其第 66 条明确规定了经法院签发执行许可裁决可依执 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方式进行强制执行并应得到与执行判决或裁定同样的效果。 强制申请通常在一审法院提出。一旦法院签发了强制执行许可,裁决可被转化为 判决。 (三) 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国内的强制执行 当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 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由于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组织,本身没有强制执行的权 力,当事人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前提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 所在地在中国境内,方可由相关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但是,被申请人提出证据 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60 条规定的情形的,即存在 仲裁程序不合法的情况,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此外,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裁定不予执行。上述规定表 明,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时,只审查案件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仲裁规 则,而不审查案件的实体问题,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但对国内商事仲裁 裁决进行审核时,法院不仅有权对仲裁程序进行审查,而且对其实体问题也有权 审查。 三、国际商事仲裁在外国的强制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较为复杂,主要是根据 1958 年《纽约公约》予以 调整。当前,外国的仲裁裁决能得到国内的执行,主要得益《纽约公约》在 145 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 《纽约公约》共 16 条,它规定了公约的宗旨,执行范围,执行程序,申请 执行的条件以及拒绝执行的理由。公约的宗旨是“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 内作成之裁决”(第 1 条第 3 款),即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应能在另一个 缔约国得到承认并得到执行。据此,《美国联邦仲裁法(1990 修正法案)》第 201 条明确指出:美国法院应当按该法第二章的规定实施《纽约公约》。 在实施《纽约公约》中,特别要注意的是,许多成员国在加入公约时,都通 过声明互惠保留,据统计截止到 1998 年 8 月止,在加入公约的 145 个国家和地 区中,至 1998 年 8 月 18 日,共有 145 个国家和地区加入《纽约公约》,其中有: 阿尔及利亚、美属萨摩亚、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澳 大利亚南极领地、奥地利、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伯利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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