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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 一般来讲,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应提出申请 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申请,仲裁机构不会主动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这与 诉讼保全不同,在诉讼程序中,除了当事人的申请外,法院考虑到审理案件的需 要,也可以依照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决定。这一区别来自于仲裁机构与法院是两 种不同性质和法律地位的裁判机构,管辖权的性质和权力内容各不相同 2.申请保全措施应有正当理由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时,一般都要求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护 措施,限制或禁止当事人对财产进行处分。这样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对方的民事 行为会因此受到限制。因此,保全措施事关重大,必须有充分、正当的理由。 3.申请人要提供担保 由于强制措施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事态的可能性作出的,目的在于保 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事后证明根本没有保全的必要,或者仲裁庭裁 决申请人并无需要保全,甚至申请人在案件审结后败诉,则申请人均应承担保全 不当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 所遭受的损失。为了保证申请人能够有效地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避免保全措施 的滥用,作出采取保全措施决定的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 驳回申请。 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决定应由仲裁机构转交由法院作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 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 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1)将申请提 交法院裁决的是仲裁委员会,而不是由当事人直接提交法院。(2)对决定涉外仲 裁财产保全的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因为涉外仲裁较复杂,影响也大,所以 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作出裁决。(3)作出了财产保全的决定后,也由该 法院对其决定予以执行。 第四节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解决商事争议的最终结果,如果裁决能 得到承认或执行,则争议通过仲裁得到了彻底的解决:反之如果裁决得不到承认 和执行,则整个仲裁过程得不到最终结果,整个仲裁努力会付之东流,全部落空 因此,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最终执行,是整个仲裁的关键点。仲裁裁决的承认 ( recognition)和执行( enforcement)往往是作为一个概念出现的,它主要是在某 些公约中,如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的名称就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 决公约》,1985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 下简称《示范法》)第八章的标题就是“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事实上,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只解决一个问题,即裁决的法律拘束力,该拘束 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主动地予以承认并加以执行:另一方面,有关 国家的法院应该予以承认和执行。其中,承认裁决是执行裁决的前提,执行是承的财产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 一般来讲,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应提出申请 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申请,仲裁机构不会主动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这与 诉讼保全不同,在诉讼程序中,除了当事人的申请外,法院考虑到审理案件的需 要,也可以依照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决定。这一区别来自于仲裁机构与法院是两 种不同性质和法律地位的裁判机构,管辖权的性质和权力内容各不相同。 2.申请保全措施应有正当理由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时,一般都要求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护 措施,限制或禁止当事人对财产进行处分。这样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对方的民事 行为会因此受到限制。因此,保全措施事关重大,必须有充分、正当的理由。 3.申请人要提供担保 由于强制措施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事态的可能性作出的,目的在于保 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事后证明根本没有保全的必要,或者仲裁庭裁 决申请人并无需要保全,甚至申请人在案件审结后败诉,则申请人均应承担保全 不当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 所遭受的损失。为了保证申请人能够有效地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避免保全措施 的滥用,作出采取保全措施决定的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 驳回申请。 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决定应由仲裁机构转交由法院作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 23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 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 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1)将申请提 交法院裁决的是仲裁委员会,而不是由当事人直接提交法院。(2)对决定涉外仲 裁财产保全的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因为涉外仲裁较复杂,影响也大,所以 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作出裁决。(3)作出了财产保全的决定后,也由该 法院对其决定予以执行。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解决商事争议的最终结果,如果裁决能 得到承认或执行,则争议通过仲裁得到了彻底的解决;反之如果裁决得不到承认 和执行,则整个仲裁过程得不到最终结果,整个仲裁努力会付之东流,全部落空。 因此,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最终执行,是整个仲裁的关键点。仲裁裁决的承认 (recognition)和执行(enforcement)往往是作为一个概念出现的,它主要是在某 些公约中,如 1958 年《纽约公约》,该公约的名称就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 决公约》,1985 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 下简称《示范法》)第八章的标题就是“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事实上,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只解决一个问题,即裁决的法律拘束力,该拘束 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主动地予以承认并加以执行;另一方面,有关 国家的法院应该予以承认和执行。其中,承认裁决是执行裁决的前提,执行是承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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