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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合同中同是担保人,实际上丁方承受整个合同的风险,但收取的担保手续费却是有条件 的,为货物纯利润的10%,而丙方收取的300,000美元的利润提成费是无条件的85121合同 第5条2款是显失公平的条款,丙方没有向乙方履行义务,就不能享有权利,其向乙方索取 利润提成费是没有根据的:85121合同第4条3款是企图把国际金融市场上随时发生的汇损 转移给乙方,实际是转移给丁方的条款,显失公平;85121合同第9条不可抗力条款应是免 责条款,但又规定乙方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 4.85121合同谓之曰《租赁货物合同》,但不具备租赁合同的形式条件,这是有意用《租 赁合同》来掩盖其规避国家法律的行为。 5.甲方关于100台车报价700000000元,原来不可能达成协议,因为乙方不能违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车价必须严格审定的指示。所以甲方编造了《价格说明书》,得出现金 价格556,500,000日元的结论,才达成100台车的交易。《价格说明书》的3项费用有问题 甲方应对《价格说明书》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6.这一交易有关的合同共有3个,在3个合同中(即85年1月的合同,85年5月的 合同,HD-008号合同),HD-008号合同是主要的合同:依照HD008号合同只能以85年1 月份所签署的合同为本案裁定依据;向丙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不能依法成立:无论按85年 1月所签合同还是按85年5月所签合同,甲方均无权向丁方主张权利,所有仲裁费用应由 甲方自己承担。 申诉人甲方对被诉人答辩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各点 1.85121合同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办理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无分保或全保的规定,亦无全保是不允许 的规定,该法的实施条例同样无此规定 合同中略去甲方为丙方反担保并要求丁方担保的环节而直接将丙方与丁方衔接在一起 此种做法原本丁方已同意,丁方为丙方担保绝非无理要求。 丁方接受乙方100台车作抵押并为乙方向甲方担保,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了这一担保。 该担保在法律上是完全有效的,丁方的担保义务是绝对不可免除的 外汇管理局批准担保前,要担保人提供哪些资料,应由外汇管理局酌情而定,有无主管 部门的书面意见,不影响外汇管理局批准担保的法律效力。 3.合同四方当事人互无强迫威胁欺诈的事情出现,不是协商一致,合同不可能志愿签 订产生 4.《租赁货物合同》的名称是深圳市对外经济公证处加以改动而定的。 5.《价格说明书》中的“购买期货保值费用”涉及到用美金贷款汇率损失的问题,未 能被乙方接受。尔后双方同意将此费用改为在香港的检验费用。实际上《价格说明书》上的 原条件已发生变化,该说明书也未列为HD008号合同的附件。 《价格说明书》上的货款单价700万日元,是“三菱”在香港总代理提供的优惠价,其 他公司的报价与甲方的报价条件不同,是不可比的:该100台车的买卖是买方先收货使用后 分期付款,不同于惯常买卖;翻斗车的价格是经双方协商,买方愿意接受,并在合同上签了 字的 6.环宇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维修保养计划,就是由乙方收到的“ proposal” 7.HD-008号合同规定的价格是包括车辆单价、保养维修、零配件、车辆检验等费用在 内的一揽子价格。卖方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其中维修保养等内容没有履行,责任不在卖方 1986年8月8日,申诉人致函本会,要求被诉人乙方及丁方承担申诉人因办理仲裁案 件所支出的费用共54,200港元。 丙方在1986年5月12日致本会的函中提出:85121合同并没有指明应在乙方盈利后 从乙方的盈利中提取300000美元付给丙方。不论乙方是否盈利,都要在一年半内支付这笔9 方在合同中同是担保人,实际上丁方承受整个合同的风险,但收取的担保手续费却是有条件 的,为货物纯利润的 10%,而丙方收取的 300,000 美元的利润提成费是无条件的 85121 合同 第 5 条 2 款是显失公平的条款,丙方没有向乙方履行义务,就不能享有权利,其向乙方索取 利润提成费是没有根据的;85121 合同第 4 条 3 款是企图把国际金融市场上随时发生的汇损 转移给乙方,实际是转移给丁方的条款,显失公平;85121 合同第 9 条不可抗力条款应是免 责条款,但又规定乙方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 4.85121 合同谓之曰《租赁货物合同》,但不具备租赁合同的形式条件,这是有意用《租 赁合同》来掩盖其规避国家法律的行为。 5.甲方关于 100 台车报价 700,000,000 日元,原来不可能达成协议,因为乙方不能违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车价必须严格审定的指示。所以甲方编造了《价格说明书》,得出现金 价格 556,500,000 日元的结论,才达成 100 台车的交易。《价格说明书》的 3 项费用有问题。 甲方应对《价格说明书》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6.这一交易有关的合同共有 3 个,在 3 个合同中(即 85 年 1 月的合同,85 年 5 月的 合同,HD-008 号合同),HD-008 号合同是主要的合同;依照 HD-008 号合同只能以 85 年 1 月份所签署的合同为本案裁定依据;向丙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不能依法成立;无论按 85 年 1 月所签合同还是按 85 年 5 月所签合同,甲方均无权向丁方主张权利,所有仲裁费用应由 甲方自己承担。 申诉人甲方对被诉人答辩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各点: 1.85121 合同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办理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无分保或全保的规定,亦无全保是不允许 的规定,该法的实施条例同样无此规定。 合同中略去甲方为丙方反担保并要求丁方担保的环节而直接将丙方与丁方衔接在一起, 此种做法原本丁方已同意,丁方为丙方担保绝非无理要求。 丁方接受乙方 100 台车作抵押并为乙方向甲方担保,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了这一担保。 该担保在法律上是完全有效的,丁方的担保义务是绝对不可免除的。 外汇管理局批准担保前,要担保人提供哪些资料,应由外汇管理局酌情而定,有无主管 部门的书面意见,不影响外汇管理局批准担保的法律效力。 3.合同四方当事人互无强迫威胁欺诈的事情出现,不是协商一致,合同不可能志愿签 订产生。 4.《租赁货物合同》的名称是深圳市对外经济公证处加以改动而定的。 5.《价格说明书》中的“购买期货保值费用”涉及到用美金贷款汇率损失的问题,未 能被乙方接受。尔后双方同意将此费用改为在香港的检验费用。实际上《价格说明书》上的 原条件已发生变化,该说明书也未列为 HD-008 号合同的附件。 《价格说明书》上的货款单价 700 万日元,是“三菱”在香港总代理提供的优惠价,其 他公司的报价与甲方的报价条件不同,是不可比的;该 100 台车的买卖是买方先收货使用后 分期付款,不同于惯常买卖;翻斗车的价格是经双方协商,买方愿意接受,并在合同上签了 字的。 6.环宇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维修保养计划,就是由乙方收到的“proposal”。 7.HD-008 号合同规定的价格是包括车辆单价、保养维修、零配件、车辆检验等费用在 内的-揽子价格。卖方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其中维修保养等内容没有履行,责任不在卖方。 1986 年 8 月 8 日,申诉人致函本会,要求被诉人乙方及丁方承担申诉人因办理仲裁案 件所支出的费用共 54,200 港元。 丙方在 1986 年 5 月 12 日致本会的函中提出:85121 合同并没有指明应在乙方盈利后 从乙方的盈利中提取 300,000 美元付给丙方。不论乙方是否盈利,都要在一年半内支付这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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