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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全球投资治理的机遇与挑战 优势和海外市场经验。这些特征决定了当前阶段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主体仍然是 国有企业。同时,中国政府习惯在经济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并对其属意的经 济实体(如国有企业以及大型民营企业)给予帮助和扶持,这些行为表现在对外 投资领域,反映了中国国内体制惯性的延伸,而未必带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确有很多问题,但与其过分强调其所有权结构,不 如重视加强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以及逐步实现竞争中立。中国,这个有 着不同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的经济体的快速崛起本身已经给外界带来了冲击和 震撼。其进行海外投资,更是引起了东道国的怀疑和担忧。通过参与全球投资治 理,中国希望其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投资模式得到尊重和认可,希望西方不要从 民主选举的道德制高点来批判中国的经济模式。 现有全球投资治理体系的缺失为中国的参与提供了机遇 在当前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中,贸易领域有世界贸易组织(WTO),金融领 域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然而在投资领域却没有一个全球性广泛的多边 投资框架以及相应的支持机构。现有的几个在投资领域的多边治理框架虽然提供 了一定的投资保护和便利功能,但存在局限性。 首先,世界银行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和多边担保机构(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GA)分别以投资后的争端解决和投资担保为主。 1966年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成立的 ICSID是目前 国际上仅有的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组织。截至2012年 底,投资者一东道国争端案件已达514件,仅2012年就新增了58件,为历史最 多。在这514件争端中,已有244件得到解决,大约42%倾向于东道国,31%倾 向于投资者,余下27%没有明显倾向。叫然而,近年来 ICSID在解决投资争端 中,存在裁决相互冲突、为扩大自己权利而扩大管辖权、裁决偏向投资者的经济 利益而不顾东道国的社会利益等缺陷而备受批评,亟需改革。而1988年依据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成立的MIGA是全球唯一一个对私人部门国际投资可 Nev I]UNCTAD,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3: Global Value Chains: Investment and Trade for Development. ew York and Geneva: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2013 2]韩冰:“国际投资法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问題研究系列 Working Paper No.201213,2012年。 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1期103[1] UNCTAD,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3: Global Value Chains: Investment and Trade for Development, New York and Geneva: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2013. [2] 韩冰:“国际投资法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问题研究系列 Working Paper No.201213,2012年。 国际经济评论/2014 年/第 1 期 中国参与全球投资治理的机遇与挑战 优势和海外市场经验。这些特征决定了当前阶段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主体仍然是 国有企业。同时,中国政府习惯在经济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并对其属意的经 济实体(如国有企业以及大型民营企业)给予帮助和扶持,这些行为表现在对外 投资领域,反映了中国国内体制惯性的延伸,而未必带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确有很多问题,但与其过分强调其所有权结构,不 如重视加强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以及逐步实现竞争中立。中国,这个有 着不同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的经济体的快速崛起本身已经给外界带来了冲击和 震撼。其进行海外投资,更是引起了东道国的怀疑和担忧。通过参与全球投资治 理,中国希望其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投资模式得到尊重和认可,希望西方不要从 民主选举的道德制高点来批判中国的经济模式。 现有全球投资治理体系的缺失为中国的参与提供了机遇 在当前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中,贸易领域有世界贸易组织(WTO),金融领 域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然而在投资领域却没有一个全球性广泛的多边 投资框架以及相应的支持机构。现有的几个在投资领域的多边治理框架虽然提供 了一定的投资保护和便利功能,但存在局限性。 首 先 , 世 界 银 行 下 的 解 决 投 资 争 端 国 际 中 心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和多边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分别以投资后的争端解决和投资担保为主。 1966年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成立的ICSID是目前 国际上仅有的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组织。截至2012年 底,投资者—东道国争端案件已达514件,仅2012年就新增了58件,为历史最 多。在这514件争端中,已有244件得到解决,大约42%倾向于东道国,31%倾 向于投资者,余下 27%没有明显倾向。[1] 然而,近年来 ICSID 在解决投资争端 中,存在裁决相互冲突、为扩大自己权利而扩大管辖权、裁决偏向投资者的经济 利益而不顾东道国的社会利益等缺陷而备受批评,亟需改革。[2] 而 1988 年依据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成立的MIGA是全球唯一一个对私人部门国际投资可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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