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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动产的取得时效制度是不同的制度,两者不能互相取代。那么,不动产的登 记制度能否代替不动产的取得时效?回答同样是否定的。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我国尚需 个过程,且不能囊括无遗,建国四十多年来的实践已证明这一点。有些不动产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转移, 如确有成交,但法律上因未办理登记手续而不承认其产权转移,这正需要取得时效来弥补。 第一章诉讼时效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它属于消灭时效的范畴。具 有以下含义: (一)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二)诉讼时效的法定期间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三)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也就是丧失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 务人向其履行义务的权利,但并不丧失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的特征 (一)诉讼时效具有消灭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在诉 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入履行义务的权利,不能再通过法 院强制执行来保护其民事权利。 (二)诉讼时效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后果,并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后果。诉讼时效届满后,虽然权 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其权利予以保护的胜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实体民事权利,权利人要 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果义务人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接受。 三)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对当事人具有必须遵守效力.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协 商变更或撤销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民事立法中除了对诉讼时效做出规定外,同时规定了除斥期间。两者之间既相类似,又有区别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在该期间届满之后,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 效果。如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2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 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其中规定的在2个月内需做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 的期间,就属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在法定期间届满之后,都发生使某种权利归于消灭的效果.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一)成立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只有在同时具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以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可见,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动产的取得时效制度是不同的制度,两者不能互相取代。那么,不动产的登 记制度能否代替不动产的取得时效?回答同样是否定的。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我国尚需一 个过程,且不能囊括无遗,建国四十多年来的实践已证明这一点。有些不动产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转移, 如确有成交,但法律上因未办理登记手续而不承认其产权转移,这正需要取得时效来弥补。 第一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 一 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它属于消灭时效的范畴。具 有以下含义: (一)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二)诉讼时效的法定期间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三)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也就是丧失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 务人向其履行义务的权利,但并不丧失实体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一)诉讼时效具有消灭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在诉 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入履行义务的权利,不能再通过法 院强制执行来保护其民事权利。 (二)诉讼时效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后果,并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后果。诉讼时效届满后,虽然权 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其权利予以保护的胜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实体民事权利,权利人要 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果义务人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接受。 (三)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对当事人具有必须遵守效力.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协 商变更或撤销。 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民事立法中除了对诉讼时效做出规定外,同时规定了除斥期间。两者之间既相类似,又有区别。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在该期间届满之后,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 效果。如我国《继承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 2 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 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其中规定的在 2 个月内需做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 的期间,就属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在法定期间届满之后,都发生使某种权利归于消灭的效果.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一)成立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只有在同时具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以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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