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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定期间两个条件时,才能成立:而除斥期间只需具备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已经经过这一个条件即可成 (二)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效果,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除斥 期间届满后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效果。 (三)期间的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可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属于可变期间;而除斥 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属于不变期间。 (四)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而除斥期间一般从权利成 立之时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根据其适用范围和期间的不向,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典或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除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之外的各种民法关系的时效。各国民法典或民事基本法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分别规定了各不相同的普通诉 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即属我国民法上的普通诉讼时效,它适用于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的一般民 事法律关系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特殊民法关系的时效。基于调 整某些特殊民法关系的需要,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或者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在适用上不具有普遍的效 力,但它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 我国民法上的特别诉讼时效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该条的规定 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民事特别法、单行法还规定了短于或者长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期间,如我国《铁路货物 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相互之间要求赔偿或者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间为180日, 而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的时效期间为60日,等等。 (三)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到法定期间两个条件时,才能成立;而除斥期间只需具备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已经经过这—个条件即可成 立。 (二)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效果,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除斥 期间届满后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效果。 (三)期间的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可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属于可变期间;而除斥 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属于不变期间。 (四)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而除斥期间一般从权利成 立之时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根据其适用范围和期间的不向,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典或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除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之外的各种民法关系的时效。各国民法典或民事基本法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分别规定了各不相同的普通诉 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即属我国民法上的普通诉讼时效,它适用于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的一般民 事法律关系。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特殊民法关系的时效。基于调 整某些特殊民法关系的需要,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或者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在适用上不具有普遍的效 力,但它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 我国民法上的特别诉讼时效主要是《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的 1 年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该条的规定, 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民事特别法、单行法还规定了短于或者长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期间,如我国《铁路货物 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相互之间要求赔偿或者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间为 180 日, 而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的时效期间为 60 日,等等。 (三)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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