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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是法医病理学的重要内容和任务之一,尤其是患者已经死亡的医疗纠纷,其争议的焦 点在于死亡与临床诊断和各项医护措施可能存在的差错或事故是否有关,因此,解决这类纠纷的核 心问题是死亡原因。要査明死因,就必须以全面系统的进行法医病理解剖和相关辅助检验的结果为 基础,再结合临床医学资料和调査研究的证据综合分析。死因的确定能为澄清事实、判断是否医疗 事故提供证据 9.其他问题 由于法医病理学服务于各类诉讼活动,有时需对损伤与中毒、疾病与中毒的关系做出分析判 断。有时还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法医病理学工作者根据尸检所见结合现场勘査和调查,需重建死 亡当时的情况 有时还需对碎尸或交通肇事、空难、海难等案件,进行个人识别为侦査或处理善后提供线索、 依据。 四、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 法医病理学工作是为司法服务,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为侦查和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 对法医病理学工作者不论在工作态度还是职业道德上都提出较高的要求 1、树立良好的敬业精神:对公、检、法、司委托的各类尸体(新鲜与腐败尸体)必须做到不推 托,而且要保证质量,切不可不负责任,草率从事;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恶劣环 境,但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勇敢面对,提倡吃苦耐劳,不怕脏,不怕臭的精神。另外,法医病理学 工作者,在实际尸体解剖的工作中时时要有证据意识,在最初尸体解剖时,对认为是重要的证据的 检材和标本、尸检记录、照相等一定要保存下来。目前,我国有些省市法医需对有些案件送上一级 单位进行鉴定,往往对尸检后的组织固定不良或收集证据(检才、记录、照片等)不足,导致了上 级部门无法判断死因或死亡方式等 2、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分散在各个基层,可遇到各种形形色 色的民事与刑事案件,可遇到社会上层次的人,每一案件发生后,会有各方面的人士来打招呼,但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不受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和腐化思想的侵蚀,严格坚持按科学技术原则进行观 察、分析、做出结论:不偏不倚,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对法律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鉴定人……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七条规定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 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罪的,从重处罚。”另外,法 医病理学工作者在鉴定过程中若出现将案件与另一案件标本搞错,并得出错误的结论,此法医工作 者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良好的科学思维方法: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应以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为指 导,不能孤立的、静止的、表面的和片面的看问题,而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査研究,全面细致地了 解案情,勘验现场,尸体解剖,用客观的方法观察未知事物,并且始终用唯物辩证法去硏究和解决 案件中的问题,得出正确科学的结论,为民事和刑事诉讼提出客观科学的证据。 第一节法医病理学的发展 法医病理学是法医学的主干学科,法医学的发展取决于法制的健全,另一方面取决于医学及相 关学科的技术的发展 我国古代法医病理学检验织结构及其成就与著作 (一)我国古代法医病理学产生 我国古代的法医学检验产生于中国战国时期,这一时期就制定了与法医学检验有关的制度。与 此同时代的《吕氏春秋》一书就提出对各种伤害进行检验的要求:“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 断,决狱讼,必端平。”其中的“理”是审理案件的官员,“伤、创、折、断”据东汉蔡邕(公元 132~-192年)注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指的是不同程度的损伤,表明在战 国时期已有对伤害案件进行法医学检验的规定。领导该书的编者是吕不韦(公元前?~前235年), 该书的编辑也恰是在其为秦相的时期(公元前249~前237年),因此说古代的法医学检验最早产生于医疗纠纷是法医病理学的重要内容和任务之一,尤其是患者已经死亡的医疗纠纷,其争议的焦 点在于死亡与临床诊断和各项医护措施可能存在的差错或事故是否有关,因此,解决这类纠纷的核 心问题是死亡原因。要查明死因,就必须以全面系统的进行法医病理解剖和相关辅助检验的结果为 基础,再结合临床医学资料和调查研究的证据综合分析。死因的确定能为澄清事实、判断是否医疗 事故提供证据。 9.其他问题 由于法医病理学服务于各类诉讼活动,有时需对损伤与中毒、疾病与中毒的关系做出分析判 断。有时还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法医病理学工作者根据尸检所见结合现场勘查和调查,需重建死 亡当时的情况。 有时还需对碎尸或交通肇事、空难、海难等案件,进行个人识别为侦查或处理善后提供线索、 依据。 四、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 法医病理学工作是为司法服务,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为侦查和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 对法医病理学工作者不论在工作态度还是职业道德上都提出较高的要求。 1、树立良好的敬业精神:对公、检、法、司委托的各类尸体(新鲜与腐败尸体)必须做到不推 托,而且要保证质量,切不可不负责任,草率从事;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恶劣环 境,但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勇敢面对,提倡吃苦耐劳,不怕脏,不怕臭的精神。另外,法医病理学 工作者,在实际尸体解剖的工作中时时要有证据意识,在最初尸体解剖时,对认为是重要的证据的 检材和标本、尸检记录、照相等一定要保存下来。目前,我国有些省市法医需对有些案件送上一级 单位进行鉴定,往往对尸检后的组织固定不良或收集证据(检才、记录、照片等)不足,导致了上 级部门无法判断死因或死亡方式等。 2、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分散在各个基层,可遇到各种形形色 色的民事与刑事案件,可遇到社会上层次的人,每一案件发生后,会有各方面的人士来打招呼,但 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应不受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和腐化思想的侵蚀,严格坚持按科学技术原则进行观 察、分析、做出结论;不偏不倚,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对法律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鉴定人……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 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罪的,从重处罚。” 另外,法 医病理学工作者在鉴定过程中若出现将案件与另一案件标本搞错,并得出错误的结论,此法医工作 者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良好的科学思维方法: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应以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为指 导,不能孤立的、静止的、表面的和片面的看问题,而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研究,全面细致地了 解案情,勘验现场,尸体解剖,用客观的方法观察未知事物,并且始终用唯物辩证法去研究和解决 案件中的问题,得出正确科学的结论,为民事和刑事诉讼提出客观科学的证据。 第一节 法医病理学的发展 法医病理学是法医学的主干学科,法医学的发展取决于法制的健全,另一方面取决于医学及相 关学科的技术的发展。 一、我国古代法医病理学检验织结构及其成就与著作 (一)我国古代法医病理学产生 我国古代的法医学检验产生于中国战国时期,这一时期就制定了与法医学检验有关的制度。与 此同时代的《吕氏春秋》一书就提出对各种伤害进行检验的要求:“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 断,决狱讼,必端平。”其中的“理”是审理案件的官员,“伤、创、折、断”据东汉蔡邕(公元 132~192年)注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指的是不同程度的损伤,表明在战 国时期已有对伤害案件进行法医学检验的规定。领导该书的编者是吕不韦(公元前?~前235年), 该书的编辑也恰是在其为秦相的时期(公元前249~前237年),因此说古代的法医学检验最早产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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