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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出“违反合同义务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类的规则作为裁判规则,因为这 样的规范早已为法律所确认。二是归纳的裁判规则必须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 归纳每一项裁判规则都必须或远或近地找到它的法律依据,否则便会引起“法官 造法”的麻烦。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裁判文书不引用实体法,而是大谈特 谈法理学说,结果是论理有余,但法律依据不足,影响了裁判的权威性。三是裁 判规则应当是抽象的,但其抽象程度只能比案情的具体化程度高出一个层次。例 如,如果责任人的主体身份具有规则价值,则案件中的“张三”应当被抽象为 “具有管理公立学校财产身份的”“临时工作人员”或者作其他适当的归纳,但 不应当仅归纳为“年满18岁的公民”这种极其笼统的规则,或者“不具有公务 员身份的年满18岁的公民”这种次笼统的规则。这样的归纳不仅不够准确,使 案例大失其价值,而且还会误导读者。 第三,案例中必须有由母规则派生出子规则的说理过程。 在普通法中,只有这部分可以最佳体现法官对法律的发展,筑就后人遵循的 先例。在我们的案例分析中,这部分也是重中之重,所占篇幅也是最多的。 在撰写这部分内容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最好运用主流的、成熟的 裁判理论;二是应当运用在该案特定情形下看来最为合理、最具说服力的解释方 法;三是要按照科学的推理方法达成相应的结论。当然,要编写好这部分内容, 需要较深厚的法理学功底、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律推理技术,而非急就可 如何培养“案例意识” 所谓“案例意识”,是指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对案例的认识,是新时期对法 官解释和适用法律能力的一项新要求。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由于种种条件限制, 虽然个别案例也曾获得“特殊待遇”,但法律界始终没有形成重视案例、研究案 例、运用案例、开发案例的氛围,也没有培养起案例意识。案例难以发挥应有的 指导和参考作用。在法庭上,有一些律师会向法官们出示他们收集到的类似的案 例,但绝大多数律师并不谙于运用这一说理方式和诉讼技巧,主要原因之一是作 为裁判者的法官还不重视案例对自己所作裁判的参考作用。即使去问一下某些高 级法院的法官办案时是否参考最高法院公报,其回答也多为“不看”或“看不着 公报,可能在领导那里存着”等等 近年来,法律界的案例意识在逐渐增强,案例发挥作用的环境在逐渐改善。 现在,案例研究越来越发达,先例判决的参考作用在逐步加强,案例指导制度在 逐步形成,案例的来源也日益增多。在法院里,越来越多的法官开始重视案例的 参考作用,越来越多的律师在法庭上使用案例,裁判文书改革使之越来越适应案 例指导的要求,专门从事案例开发的研究队伍在日益壮大。同时,随着法学研究 的深入以及法治原则的实施,法律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整体性、可预见性等 特征日益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法律界的对外交流合作也为我们了解国外的判例 制度打开了窗口。这些都为案例意识的培养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要衡量一个法官是否具备了较强的“案例意识”,至少有以下几个标准:将出“违反合同义务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类的规则作为裁判规则,因为这 样的规范早已为法律所确认。二是归纳的裁判规则必须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 归纳每一项裁判规则都必须或远或近地找到它的法律依据,否则便会引起“法官 造法”的麻烦。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裁判文书不引用实体法,而是大谈特 谈法理学说,结果是论理有余,但法律依据不足,影响了裁判的权威性。三是裁 判规则应当是抽象的,但其抽象程度只能比案情的具体化程度高出一个层次。例 如,如果责任人的主体身份具有规则价值,则案件中的“张三”应当被抽象为 “具有管理公立学校财产身份的”“临时工作人员”或者作其他适当的归纳,但 不应当仅归纳为“年满 18 岁的公民”这种极其笼统的规则,或者“不具有公务 员身份的年满 18 岁的公民”这种次笼统的规则。这样的归纳不仅不够准确,使 案例大失其价值,而且还会误导读者。 第三,案例中必须有由母规则派生出子规则的说理过程。 在普通法中,只有这部分可以最佳体现法官对法律的发展,筑就后人遵循的 先例。在我们的案例分析中,这部分也是重中之重,所占篇幅也是最多的。 在撰写这部分内容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最好运用主流的、成熟的 裁判理论;二是应当运用在该案特定情形下看来最为合理、最具说服力的解释方 法;三是要按照科学的推理方法达成相应的结论。当然,要编写好这部分内容, 需要较深厚的法理学功底、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法律推理技术,而非急就可 成。 如何培养“案例意识” 所谓“案例意识”,是指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对案例的认识,是新时期对法 官解释和适用法律能力的一项新要求。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由于种种条件限制, 虽然个别案例也曾获得“特殊待遇”,但法律界始终没有形成重视案例、研究案 例、运用案例、开发案例的氛围,也没有培养起案例意识。案例难以发挥应有的 指导和参考作用。在法庭上,有一些律师会向法官们出示他们收集到的类似的案 例,但绝大多数律师并不谙于运用这一说理方式和诉讼技巧,主要原因之一是作 为裁判者的法官还不重视案例对自己所作裁判的参考作用。即使去问一下某些高 级法院的法官办案时是否参考最高法院公报,其回答也多为“不看”或“看不着 公报,可能在领导那里存着”等等。 近年来,法律界的案例意识在逐渐增强,案例发挥作用的环境在逐渐改善。 现在,案例研究越来越发达,先例判决的参考作用在逐步加强,案例指导制度在 逐步形成,案例的来源也日益增多。在法院里,越来越多的法官开始重视案例的 参考作用,越来越多的律师在法庭上使用案例,裁判文书改革使之越来越适应案 例指导的要求,专门从事案例开发的研究队伍在日益壮大。同时,随着法学研究 的深入以及法治原则的实施,法律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整体性、可预见性等 特征日益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法律界的对外交流合作也为我们了解国外的判例 制度打开了窗口。这些都为案例意识的培养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要衡量一个法官是否具备了较强的“案例意识”,至少有以下几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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