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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法律规范,都需要经过裁判者的解释之后才能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否 则它就不再是法律规范,而成为具体的“命令”(类似于行政法中的抽象行政行 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之别)。这个过程是将普遍规则具体化的过程,也就是法律解 释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直接效果,就是在具体案件裁判中蕴含的裁判规则与所解 释的法律规范之间,构架起稳固的桥梁。而这个“桥梁”就是法官的论理过程, 具体体现为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或案例分析的“评析”部分。具体内容在此不赘 与普通大众一样,法律职业人士对于某个事件(案件)也会有先入之见 因此,一些批判型的观点认为法官对很多疑难案件实际上也是先有结论,然后再 去寻找法律上的论证理由和渠道,披上“职业外衣”,运用有利于证实自己结论 的“法律方法”推导出自己倾向的结论。法律方法成为法官臆断的借口。但是, 法律职业的主流观点认为,不同背景的人对同一事件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而法 律职业者特别是法官就是要从自己的职业背景出发,运用该职业特有的法律方 法,得出法律上的结论。这个结论与个人判断无关,与先入之见无关。换句话说, 这个桥梁在建设之初并没有彼岸之目标,而彼岸目标是在建设过程中逐渐呈现在 法官面前的。因此,说它是“桥梁”,只是采用它建成之后的视角而得出的,而 不先确定座位号码,再去寻找座位,然后对号入座。 构架这座桥梁,被公认为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最困难、最具挑战性也是最有 价值的一部分。裁判者可能武断说“桥已经建成了”,但可能只有摇摇欲坠的几 条横梁,或者只有几根木桩,甚至桥梁并未通向彼岸而是绕到了其他地方。只是 宣布裁判规则(裁判结论)而不展示通向子规则的途径,便无法令人信服。因此, 这座桥梁成为裁判的力量源泉。没有它,就难有司法公信,难有司法权威 如何编写案例 认识了案例的特性,摆在我们面前的实用性技术便是如何阅读、如何编写 如何使用案例。限于篇幅,这里只对案例的编写谈几点看法。 现在,公布案例的渠道越来越多,案例的编写逐渐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这里,笔者结合自己编选案例的经验,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第一,明确案例编写的目的。 在准备编写案例时,应当把要达到的目的逐项写下来,而不只是在脑海中思 索万千却难描其轮廓。编写者要回答自己几个问题:为什么要编写这个案例?其 中有没有未曾遇到过的新规则?它将为法律发展作出什么贡献?如果自己对答 案不满意,则应当放弃编写。 第二,归纳裁判规则 在很多裁判文书中,裁判规则表现得并不明显,有时仅从裁判文书中甚至不 能准确的找出该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这就需要编写者下一番工夫把它挖掘出 来。归纳裁判规则应当注意几个要求:一是不能重复法律规范的内容,例如不能大凡法律规范,都需要经过裁判者的解释之后才能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否 则它就不再是法律规范,而成为具体的“命令”(类似于行政法中的抽象行政行 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之别)。这个过程是将普遍规则具体化的过程,也就是法律解 释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直接效果,就是在具体案件裁判中蕴含的裁判规则与所解 释的法律规范之间,构架起稳固的桥梁。而这个“桥梁”就是法官的论理过程, 具体体现为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或案例分析的“评析”部分。具体内容在此不赘 述。 与普通大众一样,法律职业人士对于某个事件(案件)也会有先入之见。 因此,一些批判型的观点认为法官对很多疑难案件实际上也是先有结论,然后再 去寻找法律上的论证理由和渠道,披上“职业外衣”,运用有利于证实自己结论 的“法律方法”推导出自己倾向的结论。法律方法成为法官臆断的借口。但是, 法律职业的主流观点认为,不同背景的人对同一事件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而法 律职业者特别是法官就是要从自己的职业背景出发,运用该职业特有的法律方 法,得出法律上的结论。这个结论与个人判断无关,与先入之见无关。换句话说, 这个桥梁在建设之初并没有彼岸之目标,而彼岸目标是在建设过程中逐渐呈现在 法官面前的。因此,说它是“桥梁”,只是采用它建成之后的视角而得出的,而 不先确定座位号码,再去寻找座位,然后对号入座。 构架这座桥梁,被公认为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最困难、最具挑战性也是最有 价值的一部分。裁判者可能武断说“桥已经建成了”,但可能只有摇摇欲坠的几 条横梁,或者只有几根木桩,甚至桥梁并未通向彼岸而是绕到了其他地方。只是 宣布裁判规则(裁判结论)而不展示通向子规则的途径,便无法令人信服。因此, 这座桥梁成为裁判的力量源泉。没有它,就难有司法公信,难有司法权威。 如何编写案例 认识了案例的特性,摆在我们面前的实用性技术便是如何阅读、如何编写、 如何使用案例。限于篇幅,这里只对案例的编写谈几点看法。 现在,公布案例的渠道越来越多,案例的编写逐渐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这里,笔者结合自己编选案例的经验,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第一,明确案例编写的目的。 在准备编写案例时,应当把要达到的目的逐项写下来,而不只是在脑海中思 索万千却难描其轮廓。编写者要回答自己几个问题:为什么要编写这个案例?其 中有没有未曾遇到过的新规则?它将为法律发展作出什么贡献?如果自己对答 案不满意,则应当放弃编写。 第二,归纳裁判规则。 在很多裁判文书中,裁判规则表现得并不明显,有时仅从裁判文书中甚至不 能准确的找出该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这就需要编写者下一番工夫把它挖掘出 来。归纳裁判规则应当注意几个要求:一是不能重复法律规范的内容,例如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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