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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成功案例的基础条件是事实清楚。由于认定事实必须基于证据采信和 法官心证判断,所以案例中也应当包含这些内容,否则就很难说是一个完整的案 例。自由心证的判断常被人们指责为无定规可循的心理活动,所以在案例中很难 适当地表现出来。但是,证据的采信问题却完全基于规范、完整、实用性极强的 证据规则,而证据规则属于法律规则。证据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便是法律的解释和 适用。 证据规则与实体法律规则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就是证据问题被称为 织于事实中的法律问题”。例如,一项证据能否进入庭审程序,直接关系到事实 能否认定。因此,实践中总结了这样一个判断标准,即:证据规则适用问题是认 定事实之前的法律问题,而实体法律适用问题是认定事实之后的法律问题。换句 话说,在一个案件中,通常应当先解决证据法律问题,然后才能认定事实;而认 定事实之后,才会遇到实体法律的解释问题。 目前,我国的证据法理论和实践尚不发达,相关案例中的这部分内容也比 较薄弱,很多裁判文书中列举了一大串证据清单,跟随其后最常见的一句反映自 由心证的话,就是“以上证据足以认定某某事实。被告提出的反证不能成立”, 而对于证据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却很少论及。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上诉、申请再 审、申诉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对事实认定的不满,究其原因并非人民法院认定事实 错误,而经常是没有把证据规则阐述清楚,没有获得法律上的权威。 第二,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是指通过案例的裁判结论所确立的法律性质的规则,是案例的灵 魂所在。用前面提到的法律现实主义的表述,这些裁判规则才是真正发生效力的 “法律”。裁判规则是裁判者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是成文法规范的具体化。 因此,当前案例研究的核心内容就是它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仍以前面提到的鲁瑞 庚案为例,由于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悬赏广告属于民事合同”之类的规则,所 以裁判者在对悬赏行为作了事实认定之后,便对该行为是否构成民事合同、违反 其中的义务者应否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作出解释,形成了 该案的处理结果,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当事人发出的悬赏通告属于民事合同, 相应地,违反该合同不支付奖励金者应当支付奖励金 但是,由于裁判规则是法律的适用者在审判活动中发展出来的规则,在性 质上属于法律解释而非法律创制,所以每一项裁判规则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 据”。如果裁判规则没有法律依据,该案的裁判结果的权威便失去了法律源泉, 而且还有侵越立法权之嫌。因此,应当摆正裁判规则作为“子规则”的位置。 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例的裁判规则明显一些,有的则不那么明显。近年来, 《最髙人民法院公报》和其他案例集的编选者开始使用“裁判要旨”、“案例提 要”等形式归纳案例所形成的裁判规则,效果良好。 第三,构架裁判规则与所依据(解释)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桥梁。一个成功案例的基础条件是事实清楚。由于认定事实必须基于证据采信和 法官心证判断,所以案例中也应当包含这些内容,否则就很难说是一个完整的案 例。自由心证的判断常被人们指责为无定规可循的心理活动,所以在案例中很难 适当地表现出来。但是,证据的采信问题却完全基于规范、完整、实用性极强的 证据规则,而证据规则属于法律规则。证据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便是法律的解释和 适用。 证据规则与实体法律规则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就是证据问题被称为“交 织于事实中的法律问题”。例如,一项证据能否进入庭审程序,直接关系到事实 能否认定。因此,实践中总结了这样一个判断标准,即:证据规则适用问题是认 定事实之前的法律问题,而实体法律适用问题是认定事实之后的法律问题。换句 话说,在一个案件中,通常应当先解决证据法律问题,然后才能认定事实;而认 定事实之后,才会遇到实体法律的解释问题。 目前,我国的证据法理论和实践尚不发达,相关案例中的这部分内容也比 较薄弱,很多裁判文书中列举了一大串证据清单,跟随其后最常见的一句反映自 由心证的话,就是“以上证据足以认定某某事实。被告提出的反证不能成立”, 而对于证据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却很少论及。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上诉、申请再 审、申诉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对事实认定的不满,究其原因并非人民法院认定事实 错误,而经常是没有把证据规则阐述清楚,没有获得法律上的权威。 第二,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是指通过案例的裁判结论所确立的法律性质的规则,是案例的灵 魂所在。用前面提到的法律现实主义的表述,这些裁判规则才是真正发生效力的 “法律”。裁判规则是裁判者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是成文法规范的具体化。 因此,当前案例研究的核心内容就是它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仍以前面提到的鲁瑞 庚案为例,由于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悬赏广告属于民事合同”之类的规则,所 以裁判者在对悬赏行为作了事实认定之后,便对该行为是否构成民事合同、违反 其中的义务者应否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作出解释,形成了 该案的处理结果,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当事人发出的悬赏通告属于民事合同, 相应地,违反该合同不支付奖励金者应当支付奖励金。 但是,由于裁判规则是法律的适用者在审判活动中发展出来的规则,在性 质上属于法律解释而非法律创制,所以每一项裁判规则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 据”。如果裁判规则没有法律依据,该案的裁判结果的权威便失去了法律源泉, 而且还有侵越立法权之嫌。因此,应当摆正裁判规则作为“子规则”的位置。 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例的裁判规则明显一些,有的则不那么明显。近年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其他案例集的编选者开始使用“裁判要旨”、“案例提 要”等形式归纳案例所形成的裁判规则,效果良好。 第三,构架裁判规则与所依据(解释)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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