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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的一项主要活动,就是把一个或多个抽象的法 律规范适用于该案件的具体事实,因此,审判活动的每一步都可能有对法律的解 释和适用。简言之,一个法律规范中肯定不会提及“张三”、“李四”这种特定 主体,而只可能规定一般条件的主体。法官将这一规范适用于“张三”、“李四” 的案件后得出结论,这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解释。不论解释者是否自觉,不论被解 释的问题或难或易,不论解释的方法是“傻瓜式”的还是“髙精尖式”的,只要 法官裁判一个案件,他就在作出一项或多项法律解释 当然,真正具有发展法律的意义、成为研究案例者研究对象的,不会是那 些已经成为普遍理解或共识的法律解释结论,而是那些未曾出现过、未达成普遍 理解、未形成共识或具有一定独创性的解释结论。而另外那些基本上不产生歧义 的解释,则只能作为“说明性”的阐述甚至只在“后台”完成而不被提及。 第二,示范性。 对一个案件作出裁判,不论人们主观上是否明确认识到,都有一定的示范 性,即使是一个普通的社会事件也有同样的效果。如果在一个地方发现金矿,淘 金者会趋之若鹜;一条小巷里接连发生过抢劫案,行人会避而远之。在司法裁判 过程中,尽管不同法官作出法律判断的相互独立性比较大,但遇到新的法律问题 时,他不禁会査一査其他法官或上级法院是否遇到过类似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其效果如何等等。可见,已决先例或已发生的事件的示范性,不仅在社会生活中 如此,在司法裁判活动中也是如此。 案例的这一特性也成为判例制度或案例指导制度的基础之一。如果否认案例 的示范性,公布和研究案例则没有必要,判例法便不可能形成,案例指导制度就 不可能建立。更重要的是,如果不考虑案例的示范性,每一项司法裁判活动将从 零积累重新开始,这将是人类文化中最大的人为浪费 第三,确定性 案件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人们在法律遵守、法律实施和法律适用过程中 对法律问题、事实问题产生了争议,而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责就是解决这些争议。 所以,定纷止争是每一起案件裁判所具有的“原生的”特性和作用,也是最直接 最直观、最普遍的作用。这也是国家设立司法机构最初的目的。随着法律科学硏 究的精密化,这种原生特性和作用在法律研究者眼中已经不再重要甚至有时被忽 视或遗忘,但这丝毫不影响案例或案件裁判在确定法律关系、事实状态、化解矛 盾、解决纠纷方面的基本作用。 案例中的丰富内涵 由于每一个案件都具有上述三种特性,所以,不论案例是否复杂、疑难, 其内涵都是十分丰富的,其中以体现案例的解释性、示范性的侧面尤为突出。下 面对案例内涵的阐述也多基于案例的这两种特性。 第一,认定事实的规则和技术。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的一项主要活动,就是把一个或多个抽象的法 律规范适用于该案件的具体事实,因此,审判活动的每一步都可能有对法律的解 释和适用。简言之,一个法律规范中肯定不会提及“张三”、“李四”这种特定 主体,而只可能规定一般条件的主体。法官将这一规范适用于“张三”、“李四” 的案件后得出结论,这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解释。不论解释者是否自觉,不论被解 释的问题或难或易,不论解释的方法是“傻瓜式”的还是“高精尖式”的,只要 法官裁判一个案件,他就在作出一项或多项法律解释。 当然,真正具有发展法律的意义、成为研究案例者研究对象的,不会是那 些已经成为普遍理解或共识的法律解释结论,而是那些未曾出现过、未达成普遍 理解、未形成共识或具有一定独创性的解释结论。而另外那些基本上不产生歧义 的解释,则只能作为“说明性”的阐述甚至只在“后台”完成而不被提及。 第二,示范性。 对一个案件作出裁判,不论人们主观上是否明确认识到,都有一定的示范 性,即使是一个普通的社会事件也有同样的效果。如果在一个地方发现金矿,淘 金者会趋之若鹜;一条小巷里接连发生过抢劫案,行人会避而远之。在司法裁判 过程中,尽管不同法官作出法律判断的相互独立性比较大,但遇到新的法律问题 时,他不禁会查一查其他法官或上级法院是否遇到过类似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其效果如何等等。可见,已决先例或已发生的事件的示范性,不仅在社会生活中 如此,在司法裁判活动中也是如此。 案例的这一特性也成为判例制度或案例指导制度的基础之一。如果否认案例 的示范性,公布和研究案例则没有必要,判例法便不可能形成,案例指导制度就 不可能建立。更重要的是,如果不考虑案例的示范性,每一项司法裁判活动将从 零积累重新开始,这将是人类文化中最大的人为浪费。 第三,确定性。 案件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人们在法律遵守、法律实施和法律适用过程中 对法律问题、事实问题产生了争议,而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责就是解决这些争议。 所以,定纷止争是每一起案件裁判所具有的“原生的”特性和作用,也是最直接、 最直观、最普遍的作用。这也是国家设立司法机构最初的目的。随着法律科学研 究的精密化,这种原生特性和作用在法律研究者眼中已经不再重要甚至有时被忽 视或遗忘,但这丝毫不影响案例或案件裁判在确定法律关系、事实状态、化解矛 盾、解决纠纷方面的基本作用。 案例中的丰富内涵 由于每一个案件都具有上述三种特性,所以,不论案例是否复杂、疑难, 其内涵都是十分丰富的,其中以体现案例的解释性、示范性的侧面尤为突出。下 面对案例内涵的阐述也多基于案例的这两种特性。 第一,认定事实的规则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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