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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滋 探索与争鸣 房产毕竞有其特殊之处。正如专家所言,对于房产,有 家庭关系的特殊意义,做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 的是用于投资的,而有的则是婚姻家庭必需的住所,不 结合,从而达到夫妻个人利益与婚姻家庭利益的均衡。 能将其简单地视为商品,而应作为家的载体来看待,因 《婚姻法解释(三)》虽不是人大立法,但作为司法 而在处理方式上应制定有别于一般商品的规则。并 解释,也是法的渊源之一,是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 且即便房产由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但经过长时期的 件的裁判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实施,对房产 共同居住、生活,在其中承载了太多的个人情感。特别 的权属界定及离婚时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 是在当前房价高位运行的情况下,房产已经成为了个 定,对于人民法院解决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很强 人具有所在城市居民身份的一个重要的“符号”。若一 的可操作性,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缺憾和不足,主要体现 味地将婚前个人贷款所购买的房产视为个人财产,则 在未能完全与婚姻法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相一致 夫妻中的另一方无异于寄居于他人屋檐之下,从而使 上。婚烟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 其缺少了归属感,也难免有“以房产绑架婚姻”之嫌,不 谐与稳定,实践中,女性在婚姻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 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 而该解释并未将这一男女社会角色的差异考虑其中, 其实,对于婚前房产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以 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使女性特别是农村女性在婚烟中的 司法解释作出过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 地位更为弱势了,使其缺少了归属感。而男性离婚成本 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 的降低则难免会增加男性的出轨率和离婚率,不利于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 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婚 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 烟法中关于离婚时加大对女性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规 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 定,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关注性别差异及女性的特殊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这一规定随着2001年 需求,重视对女性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定出既 《婚姻法》的修正而失去了效力。特别是2001年通过的 符合法理又符合情理的司法解释,平衡好夫妻双方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婚姻法第 利益,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 【参考文献】 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1][10]孙军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 外。”我们认为,可以在不违反《婚烟法》总的规定的前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EB/OL].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p: //www.court.gov.cn/xwzx/xwfbh/twzb. 提下,将原来的一些有关房产处理的具体规定进行有 [2][3]刘俊海,尹红强《婚姻法解释(三)》体现若干制度创新[J].人民法 条件的“回归”。具体而言,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 院报,2011-08-19. 产,婚后夫妻共同居住达一定年限,且共同还贷额达房 [4][7][8]陈苇.论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一对“(婚烟法) 产现值一定比例以上的,在离婚时可将其作为夫妻共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2款之我见[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有财产来进行分割。分割时,因婚前购买房产所支付的 2011.(02):95. 首付款应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从房产价值中先行 [5][6]张伟.应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立法与政策制定中[N].中国妇女 报,2011-08-24. 扣除。当然,考虑到物价上涨、购买力下降等因素,对于 [9]陈凌云.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一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可以根据首付款购买力下降的程 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J].学术交流,2011,(05):57. 度,给予其相应的补偿。如此,则既不违反《婚姻法》关 [11]崔清新,杨维汉.专家:财产关系不应成为婚烟家庭关系的决定因素 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同时又充 [EB/OL].新华网,htp:/aews.xinhuanet.com/egal. 分考虑到了婚姻关系的身份性特征以及房产对于婚姻 (责任编辑:徐虹) Research on The Provis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3)of Marriage Law about House Liu Guohua,Li Yuzhuo Abstract:The provision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3)of Marriage Law about property right of the real estate that parents buy for their own child married and the disposal of the real estate loaned to buy before marriage cause great concern and controversy.About the two issues,They can't only b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Property Law,and should be based on the value targets and legislative intent of Marriage Law and the identity-related features of marriage.The legal principle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the common sense and the personal profit and the profit of marriage and family will reach a state of balance. Key words:property right of house;disposal of house in divorce:value targets;identity-related 62 ?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Research on The Provis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3) of Marriage Law about House Liu Guohua,Li Yuzhuo Abstract:The provision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3) of Marriage Law about property right of the real estate that parents buy for their own child married and the disposal of the real estate loaned to buy before marriage cause great concern and controversy.About the two issues,They can't only b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Property Law,and should be based on the value targets and legislative intent of Marriage Law and the identity-related features of marriage.The legal principle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the common sense and the personal profit and the profit of marriage and family will reach a state of balance. Key words:property right of house;disposal of house in divorce;value targets;identity-related 房产毕竟有其特殊之处。正如专家所言,对于房产,有 的是用于投资的,而有的则是婚姻家庭必需的住所,不 能将其简单地视为商品,而应作为家的载体来看待,因 而在处理方式上应制定有别于一般商品的规则。[11] 并 且即便房产由夫妻一方于婚前购买, 但经过长时期的 共同居住、生活,在其中承载了太多的个人情感。特别 是在当前房价高位运行的情况下, 房产已经成为了个 人具有所在城市居民身份的一个重要的“符号”。若一 味地将婚前个人贷款所购买的房产视为个人财产,则 夫妻中的另一方无异于寄居于他人屋檐之下, 从而使 其缺少了归属感,也难免有“以房产绑架婚姻”之嫌,不 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 其实,对于婚前房产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以 司法解释作出过具体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 年颁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 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 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 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这一规定随着2001年 《婚姻法》的修正而失去了效力。特别是2001年通过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婚姻法第 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 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我们认为,可以在不违反《婚姻法》总的规定的前 提下, 将原来的一些有关房产处理的具体规定进行有 条件的“回归”。具体而言,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 产,婚后夫妻共同居住达一定年限,且共同还贷额达房 产现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在离婚时可将其作为夫妻共 有财产来进行分割。分割时,因婚前购买房产所支付的 首付款应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从房产价值中先行 扣除。当然,考虑到物价上涨、购买力下降等因素,对于 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可以根据首付款购买力下降的程 度,给予其相应的补偿。如此,则既不违反《婚姻法》关 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 同时又充 分考虑到了婚姻关系的身份性特征以及房产对于婚姻 家庭关系的特殊意义,做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 结合,从而达到夫妻个人利益与婚姻家庭利益的均衡。 《婚姻法解释(三)》虽不是人大立法,但作为司法 解释,也是法的渊源之一,是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 件的裁判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实施,对房产 的权属界定及离婚时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 定, 对于人民法院解决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很强 的可操作性,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缺憾和不足,主要体现 在未能完全与婚姻法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相一致 上。 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 谐与稳定,实践中,女性在婚姻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 而该解释并未将这一男女社会角色的差异考虑其中, 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使女性特别是农村女性在婚姻中的 地位更为弱势了,使其缺少了归属感。而男性离婚成本 的降低则难免会增加男性的出轨率和离婚率, 不利于 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婚 姻法中关于离婚时加大对女性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规 定,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关注性别差异及女性的特殊 需求,重视对女性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定出既 符合法理又符合情理的司法解释, 平衡好夫妻双方的 利益,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参考文献】 [1][10]孙军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EB / OL].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 / / www.court.gov.cn / xwzx / xwfbh / twzb. [2][3]刘俊海,尹红强.《婚姻法解释(三)》体现若干制度创新[J].人民法 院报,2011-08-19. [4][7][8]陈苇.论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对“〈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2款之我见[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2):95. [5][6]张伟.应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立法与政策制定中[N].中 国 妇 女 报,2011-08-24. [9]陈凌云.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J].学术交流,2011,(05):57. [11]崔清新,杨维汉.专家:财产关系不应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决定因素 [EB / OL].新华网,http: / / news.xinhuanet.com / legal. (责任编辑:徐 虹) 探 索 与 争 鸣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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