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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草原除外。 《草原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草原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草原法》第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资源普 查,制定草原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 和合理利用,提高草原的载畜能力 (二)保护草原植被、合理利用草原制度 1·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植被。草原使用者迸行少量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开垦并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 2.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拉肥土等,必须经草 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 挖随填,保留—部分植物的母株。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 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 生植物 3.防止机动车辆破坏草原。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应注意保护草原,有 固定公路线的,不得离开固定的公路线行驶。 4.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因过量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 充失的草原使用者应当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对已经建成的人工 草场应当驾驶管理,合理经营,科学利用,防止退化 5.防止草原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草原鼠虫害,保 护捕食鼠虫的益鸟益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草原地区牲畜疫 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猎捕草原野生动物,应当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预防疫 病流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节渔业资源保护法 渔业资源的概念 渔业资源,又称为水产资源,是指水域中可以作为渔业生产经营对象以及具 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1渔业资源主要有鱼类、虾蟹类、贝类、海 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及其他类 渔业资源是种可再生的生物资源,并且不同于陆地生物资源,一殷具有很 大的流动性、洄游性、隐蔽性和集群性。在不同的生活阶段,渔业资源常常密集 于不同的空间位置,因此在集群时往往容易遭到集中捕捞的破坏。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 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我国于1986年制定了《渔业法》 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切 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 1987年国务院依法制定了《渔业法实施细则》,1988年农业部等部门还联 合制定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到1993年,国务院制定了《水 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另外,中国还专门针对渔业水质制定了《渔业水质 标准》(GB11607-89)除此之外,在我国《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以及有关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等的立法中,也对渔业资源生存环境的保护 与管理作出了一些规定。 根据《渔业法》的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二、渔业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渔业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国家对渔业资源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国务院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的草原除外。 《草原法》第 3 条规定: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草原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草原法》第 8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资源普 查,制定草原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 和合理利用,提高草原的载畜能力。 (二)保护草原植被、合理利用草原制度 1.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植被。草原使用者进行少量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开垦并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 2.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拉肥土等,必须经草 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 挖随填,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 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 生植物。 3.防止机动车辆破坏草原。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应注意保护草原,有 固定公路线的,不得离开固定的公路线行驶。 4.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因过量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 流失的草原使用者应当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对已经建成的人工 草场应当驾驶管理,合理经营,科学利用,防止退化。 5.防止草原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草原鼠虫害,保 护捕食鼠虫的益鸟益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草原地区牲畜疫 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猎捕草原野生动物,应当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预防疫 病流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节 渔业资源保护法 一、渔业资源的概念 渔业资源,又称为水产资源,是指水域中可以作为渔业生产经营对象以及具 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1渔业资源主要有鱼类、虾蟹类、贝类、海 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及其他类。 渔业资源是一种可再生的生物资源,并且不同于陆地生物资源,一般具有很 大的流动性、洄游性、隐蔽性和集群性。在不同的生活阶段,渔业资源常常密集 于不同的空间位置,因此在集群时往往容易遭到集中捕捞的破坏。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 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我国于 1986 年制定了《渔业法》, 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 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 1987 年国务院依法制定了《渔业法实施细则》,1988 年农业部等部门还联 合制定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到 1993 年,国务院制定了《水 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另外,中国还专门针对渔业水质制定了《渔业水质 标准》(GB11607-89)。除此之外,在我国《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以及有关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等的立法中,也对渔业资源生存环境的保护 与管理作出了一些规定。 根据《渔业法》的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二、渔业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渔业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国家对渔业资源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国务院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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