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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卧分贸多+学 国际商法 男女双方约定结婚,并不需要达成书面协议。(4)不动产合同:(5)不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 (6)货物买卖合同。 上述制定法产生的背景是,在该法制定之前,口头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得到了法院的承认, 而口头协议是否存在,作为一种事实问题由陪审团裁判,而法官没有对陪审团的武断裁判进 行控制的有效手段。于是,有人利用虚假的口头证据达到了“证实”本来不存在的协议的目 的。为了制止这种现象,英国议会于1677年通过该法。 2.英国法的发展 长期以来,对于《欺诈行为法》究竞起到了防范欺诈的作用没有,一般的看法是否定的。 有人甚至认为,该法与其说防范了不诚实的交易,倒不如说鼓励了这样的交易。法官在审判 实践中也总是设法绕过该法的规定。结果,到1954年,英国通过了《1954年关于合同强制 执行的法律改革法》[the Law Reform(Enforcement of Contracts)Act1954]。该法规定,除了 担保合同(contracts of guarantee)和“对土地进行买卖和其他处置的合同”(contracts for the sale or other disposition of land)之外,1677年《欺诈行为法》规定的对其他合同的书面要求 均被废除。 今天,依英国法上的一般原则,“要使一项协议成为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采用某种特 定的书面形式并不是必须的”。不过,对于某些合同,基于种种原因,对书面的要求依然被 保留下来了,或者又根据需要被重新规定了。 3美国法的发展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以制定法的形式采纳了英国的《欺诈行为法》。其结果是,这 些州都规定,对于该法规定的六种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许多州还扩展了须以书面订 立的合同的种类。与英国不同的是,在英国已大部分废除《欺诈行为法》的情况下,美国却 依然保留了当初从英国继受的制度。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的影响已被削弱。法院在许 多情况下倾向于对该法的规定作限制性的解释。其潜在的考虑是,使已经成立的交易得到执 行,不鼓励合同一方以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为由拒不履约,以保证商事交易的安全。例如, 依《欺诈行为法》的“一年条款”。“不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contract not to be performed within a year)须以书面方式订立。纽约州上诉法院在一项判决中的解释说:“合同可能履行多久, 当事人期望它履行多久以及它实际上履行了多久都无关紧要,重要的是,根据对其条件的合 理解释,这个合同是否要求它不应在一年之内履行”。根据这样的解释,如果财产的卖方拥 有在4年中的任何时候将财产出售给买方的选择权,则合同双方并没有排除让交易在一年之 内发生的可能性,即卖方可在一年之内行使出售财产的权利。因此,这一合同并不在“一年 条款”的适用范围内,无须采用书面形式便可有效成立。 (二)大陆法系 1.法国 法国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主要分为三类:公证合同、一般书面合同和实践合同。 第13页共62页国际商法 男女双方约定结婚,并不需要达成书面协议。(4)不动产合同;(5)不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 (6)货物买卖合同。 上述制定法产生的背景是,在该法制定之前,口头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得到了法院的承认, 而口头协议是否存在,作为一种事实问题由陪审团裁判,而法官没有对陪审团的武断裁判进 行控制的有效手段。于是,有人利用虚假的口头证据达到了“证实”本来不存在的协议的目 的。为了制止这种现象,英国议会于 1677 年通过该法。 2.英国法的发展 长期以来,对于《欺诈行为法》究竟起到了防范欺诈的作用没有,一般的看法是否定的。 有人甚至认为,该法与其说防范了不诚实的交易,倒不如说鼓励了这样的交易。法官在审判 实践中也总是设法绕过该法的规定。结果,到 1954 年,英国通过了《1954 年关于合同强制 执行的法律改革法》[the Law Reform (Enforcement of Contracts)Act 1954]。该法规定,除了 担保合同 (contracts of guarantee)和“对土地进行买卖和其他处置的合同”(contracts for the sale or other disposition of land)之外,1677 年《欺诈行为法》规定的对其他合同的书面要求 均被废除。 今天,依英国法上的一般原则,“要使一项协议成为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采用某种特 定的书面形式并不是必须的”。不过,对于某些合同,基于种种原因,对书面的要求依然被 保留下来了,或者又根据需要被重新规定了。 3.美国法的发展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以制定法的形式采纳了英国的《欺诈行为法》。其结果是,这 些州都规定,对于该法规定的六种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许多州还扩展了须以书面订 立的合同的种类。与英国不同的是,在英国已大部分废除《欺诈行为法》的情况下,美国却 依然保留了当初从英国继受的制度。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的影响已被削弱。法院在许 多情况下倾向于对该法的规定作限制性的解释。其潜在的考虑是,使已经成立的交易得到执 行,不鼓励合同一方以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为由拒不履约,以保证商事交易的安全。例如, 依《欺诈行为法》的“一年条款”。“不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contract not to be performed within a year)须以书面方式订立。纽约州上诉法院在一项判决中的解释说:“合同可能履行多久, 当事人期望它履行多久以及它实际上履行了多久都无关紧要,重要的是,根据对其条件的合 理解释,这个合同是否要求它不应在一年之内履行”。根据这样的解释,如果财产的卖方拥 有在4年中的任何时候将财产出售给买方的选择权,则合同双方并没有排除让交易在一年之 内发生的可能性,即卖方可在一年之内行使出售财产的权利。因此,这一合同并不在“一年 条款”的适用范围内,无须采用书面形式便可有效成立。 (二)大陆法系 1.法国 法国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主要分为三类:公证合同、一般书面合同和实践合同。 第 13 页 共 6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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