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卧价贸易卡学 国际商法 在法国,公证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在这个国家,几乎所有涉及人身 权利和家庭关系的行为都须具备公证形式,而这些权利和关系的认定对经济生活往往有着重 要的影响。比如,亲子关系的公证确立了法定继承权的存在。在财产关系方面,处置财产的 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经过公证。涉及合同关系须经公证的合同主 要有: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合同、代位清偿债务的合同、设定抵押权的合同和某些种类的不 动产合同。 法国学者认为,公证的主要作用在于:首先,使行为的合法性受到公共权力的检验。这 是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面。其次,公证人在进行公证时有提供咨询的义务,使当事人可 以了解其行为的后果。这有助于保护一方或双方的自由意志。例如,对于出售尚在建设中的 房屋的合同,法律要求进行公证,因为买方对于这种合同的复杂性往往了解不够。不动产所 有权的“租赁一转让合同”也具有这样的特点,因而也需要公证。 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不必公证的合同为一般书面合同。这类合同主要包括:某些劳动合 同、营业资产买卖合同、房屋推销合同、发明专利的许可或转让合同、私人住宅建筑合同等。 对这些合同的书面要求都是依单行的立法而提出的服务于特定的目的的。例如,要求海上劳 动合同以书面方式签署可以使水手或学徒更好地了解其义务。从中可以看出,对于一般的未 作特别规定的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以书面方式订立。 实践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于实物交付时生效的合同。因此,依法国法的理论,对于 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在传统上,借贷、寄存和质押这三种需归 还原物的单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这种传统的制度今天仍得到了保留。 关于合同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后果,法国法院在实践中表现出明显的避免让这样 的合同完全不发生效力的倾向。依法国的学理,须公证而未公证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法国法 院判决,在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时,未经公证的诺言并非完全无法律意义;如果合同已由当事 人签字盖章,当事人违背了其诺言,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般书面合同,立法者有时 未规定违反法定形式的后果。学者对此的解释有两种:一种是,书面合同为要式合同,故不 符合书面要求者无效。另一种解释是,法律的要求是以书面形式证实合同的存在,如不能依 此方式证明,则合同无效,但如果经当事人承认或宣誓,合同仍然有效。法国最高法院常常 采纳的是上述第二种解释。在这里,该法院对《法国民法典》第1341条的规定的态度 值得注意。该条写道:“一切物件的金额或价值超过50法郎者,即使为自愿的寄存,均须在 公证人前作成证书,或双方签名作成私证书”。该条还规定,此事项不得以证人证明,但商 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法国最高法院以证人证实非书面的合同的存在的做法,与这 一规定是相抵触的。 2.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125条规定:“1.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法律行为无效。2.缺乏由法律 行为约定的形式者,在发生疑问时,亦属无效。”这一规定奉行了合同形式自由的原则,即 第14页共62页国际商法 在法国,公证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在这个国家,几乎所有涉及人身 权利和家庭关系的行为都须具备公证形式,而这些权利和关系的认定对经济生活往往有着重 要的影响。比如,亲子关系的公证确立了法定继承权的存在。在财产关系方面,处置财产的 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经过公证。涉及合同关系须经公证的合同主 要有: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合同、代位清偿债务的合同、设定抵押权的合同和某些种类的不 动产合同。 法国学者认为,公证的主要作用在于:首先,使行为的合法性受到公共权力的检验。这 是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面。其次,公证人在进行公证时有提供咨询的义务,使当事人可 以了解其行为的后果。这有助于保护一方或双方的自由意志。例如,对于出售尚在建设中的 房屋的合同,法律要求进行公证,因为买方对于这种合同的复杂性往往了解不够。不动产所 有权的“租赁—转让合同”也具有这样的特点,因而也需要公证。 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不必公证的合同为一般书面合同。这类合同主要包括:某些劳动合 同、营业资产买卖合同、房屋推销合同、发明专利的许可或转让合同、私人住宅建筑合同等。 对这些合同的书面要求都是依单行的立法而提出的服务于特定的目的的。例如,要求海上劳 动合同以书面方式签署可以使水手或学徒更好地了解其义务。从中可以看出,对于一般的未 作特别规定的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以书面方式订立。 实践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于实物交付时生效的合同。因此,依法国法的理论,对于 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在传统上,借贷、寄存和质押这三种需归 还原物的单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这种传统的制度今天仍得到了保留。 关于合同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后果,法国法院在实践中表现出明显的避免让这样 的合同完全不发生效力的倾向。依法国的学理,须公证而未公证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法国法 院判决,在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时,未经公证的诺言并非完全无法律意义;如果合同已由当事 人签字盖章,当事人违背了其诺言,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般书面合同,立法者有时 未规定违反法定形式的后果。学者对此的解释有两种:一种是,书面合同为要式合同,故不 符合书面要求者无效。另一种解释是,法律的要求是以书面形式证实合同的存在,如不能依 此方式证明,则合同无效,但如果经当事人承认或宣誓,合同仍然有效。法国最高法院常常 采纳的是上述第二种解释。在这里,该法院对《法国民法典》第 1341 条的规定的态度 值得注意。该条写道:“一切物件的金额或价值超过 50 法郎者,即使为自愿的寄存,均须在 公证人前作成证书,或双方签名作成私证书”。该条还规定,此事项不得以证人证明,但商 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法国最高法院以证人证实非书面的合同的存在的做法,与这 一规定是相抵触的。 2.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 125 条规定:“1.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法律行为无效。2.缺乏由法律 行为约定的形式者,在发生疑问时,亦属无效。”这一规定奉行了合同形式自由的原则,即 第 14 页 共 6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