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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641-2005 529电动执行机构各裸露带电回路之间,以及带电零部件与导电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间(不包括印刷电 路板)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额定电压(交流有效值) 电气间隙 爬电距离 ≥2 60<l≤250 ≥3 250<l1<500 52.10电动执行机构配置现场位置指示机构时,该指示机构指针的指向应与输出轴的开关旋向一致,并且 运行中无停顿、滞后现象,旋转角度范围应为80°~280° 5211电动执行机构配置位置发送器时,所供电源电压应为直流12V~30V,其输出位置信号应为(4~20) mADC,与电动执行机构最终输出实际位移的误差应不大于输出位置信号示值范围的±1%。 52.12电动执行机构在空载下的噪声,用声级计计量应不大于声压级75dB(A) 52.13电动执行机构所有载流部分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20MQ 5214电动执行机构应能承受频率为50Hz,电压为表2规定的正弦交流电,历时lmin的介电试验,在试验 过程中不应发生绝缘击穿、表面闪络、泄漏电流明显增大或电压突然下降等现象。 表2试验电压 额定电压(交流有效值 试验电压 ≤60 500 60<≤125 00 125<l≤250 2l1+1000 250<l≤500 52.15手一电动切换机构应灵活可靠,电动时手轮不得转动(摩擦力带动除外)。 52.16电动执行机构的最大控制转矩应不小于额定转矩。最小控制转矩应不大于额定转矩,同时应不大于 最大控制转矩的50% 52.17设置转矩应不大于最大控制转矩,不小于最小控制转矩。若用户未提出转矩要求,则设置转矩应为 最小控制转矩。 52.18电动执行机构的堵转转矩应大于最大控制转矩的1.1倍。 52.19电动执行机构的转矩控制部分应灵敏可靠,并能调整输出控制转矩的大小,控制转矩的重复精度应 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控制转矩重复精度 控制转矩重复精度 电动执行机构类型 多回转 ≤±7 部分回车 ≤±10DL / T 641—2005 4 5.2.9 电动执行机构各裸露带电回路之间,以及带电零部件与导电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间(不包括印刷电 路板)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额定电压 Ui(交流有效值) V 电气间隙 mm 爬电距离 mm ≤60 ≥2 ≥3 60<UI≤250 ≥3 ≥4 250<UI<500 ≥4 ≥6 5.2.10 电动执行机构配置现场位置指示机构时,该指示机构指针的指向应与输出轴的开关旋向一致,并且 运行中无停顿、滞后现象,旋转角度范围应为 80°~280°。 5.2.11 电动执行机构配置位置发送器时,所供电源电压应为直流 12V~30V,其输出位置信号应为(4~20) mA DC,与电动执行机构最终输出实际位移的误差应不大于输出位置信号示值范围的±1%。 5.2.12 电动执行机构在空载下的噪声,用声级计计量应不大于声压级 75dB(A)。 5.2.13 电动执行机构所有载流部分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 20MΩ。 5.2.14 电动执行机构应能承受频率为 50Hz,电压为表 2 规定的正弦交流电,历时 lmin 的介电试验,在试验 过程中不应发生绝缘击穿、表面闪络、泄漏电流明显增大或电压突然下降等现象。 表 2 试验电压 额定电压 Ui(交流有效值) V 试验电压 V ≤60 500 60<Ui≤125 1000 125<UI≤250 2UI+1000 250<Ui≤500 5.2.15 手—电动切换机构应灵活可靠,电动时手轮不得转动(摩擦力带动除外)。 5.2.16 电动执行机构的最大控制转矩应不小于额定转矩。最小控制转矩应不大于额定转矩,同时应不大于 最大控制转矩的 50%。 5.2.17 设置转矩应不大于最大控制转矩,不小于最小控制转矩。若用户未提出转矩要求,则设置转矩应为 最小控制转矩。 5.2.18 电动执行机构的堵转转矩应大于最大控制转矩的 1.1 倍。 5.2.19 电动执行机构的转矩控制部分应灵敏可靠,并能调整输出控制转矩的大小,控制转矩的重复精度应 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控制转矩重复精度 电动执行机构类型 控制转矩重复精度 % 多回转 ≤±7 部分回转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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