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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来源,主要基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当事人向人民 检察院申诉有几种情况:(1)当事人过了六个月申请再审的期间,转而向人民检察院寻求救 济;(2)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人民检察 院也可依职权在没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前提下,发现某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确有 错误,而向法院提出抗诉。一般而言,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抗诉的主要是那些违反公共利益的 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 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再审检察 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诉修 法】第20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 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抗诉的主体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抗诉 的人民检察院是:(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 有错误的,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起抗诉:(2)上级人民 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即符合有《民事诉讼 法》第19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对生 效民事判决、裁定的抗诉原则上实行“上级抗”,即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的民 事判决、裁定向与上级检察院同级的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民事 审判活动也履行法律监督权,但不能提起抗诉,即不能“同级抗”,如果发现同级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只能提请上级人民 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需要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同级抗”,即:最 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即符合第19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3.抗诉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 符合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符合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 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其中,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 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 条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 报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 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上级人 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人民检察 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 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来源,主要基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当事人向人民 检察院申诉有几种情况:(1)当事人过了六个月申请再审的期间,转而向人民检察院寻求救 济;(2)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人民检察 院也可依职权在没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前提下,发现某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确有 错误,而向法院提出抗诉。一般而言,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抗诉的主要是那些违反公共利益的 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 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再审检察 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诉修 法】第 209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 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抗诉的主体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8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 206 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抗诉 的人民检察院是:(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 有错误的,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9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起抗诉;(2)上级人民 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即符合有《民事诉讼 法》第 19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 187 条第 2 款规定,对生 效民事判决、裁定的抗诉原则上实行“上级抗”,即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的民 事判决、裁定向与上级检察院同级的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民事 审判活动也履行法律监督权,但不能提起抗诉,即不能“同级抗”,如果发现同级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 19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只能提请上级人民 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需要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同级抗”,即:最 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即符合第 19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3.抗诉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 符合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符合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 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其中,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 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 条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 报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3 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 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上级人 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人民检察 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 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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