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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胜诉,原确定判决部 第三人撤销诉讼胜诉,仅原确 4. 效力客观范围 分全部予以废弃 定判决不利部分予以废弃 再审之诉效力及於原诉 第三人撤销诉讼效力仅於第三 5.效力主观范围 人间发生相对效果,原诉讼之 讼中之当事人 当事人原则上不受其效力所及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 行法律监督。”从民事审判实践来看,目前,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主要 是通过对于生效的法院裁判提出抗诉进行的。因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引发再审,是检察 监督的重要体现,对于纠正法院的裁判错误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法院裁判的错误:第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人的申诉:【民诉修法】第22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 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 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经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 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第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第四,人民检察院自 行发现。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 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 (一)民事抗诉的条件 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对于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 不能提出抗诉。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诉。 2.具备法定的事由 为了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制度的权威性,民事抗诉应受一定范围的限制。 【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 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 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民事抗诉的提出 1.抗诉案件的来源4.效力客观范围 再审胜诉,原确定判决部 分全部予以废弃 第三人撤销诉讼胜诉,仅原确 定判决不利部分予以废弃 5.效力主观范围 再审之诉效力及於原诉 讼中之当事人 第三人撤销诉讼效力仅於第三 人间发生相对效果,原诉讼之 当事人原则上不受其效力所及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 1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 行法律监督。”从民事审判实践来看,目前,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主要 是通过对于生效的法院裁判提出抗诉进行的。因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引发再审,是检察 监督的重要体现,对于纠正法院的裁判错误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法院裁判的错误:第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人的申诉;【民诉修法】第 22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 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 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经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 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第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第四,人民检察院自 行发现。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 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 (一)民事抗诉的条件 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对于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 不能提出抗诉。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诉。 2.具备法定的事由 为了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制度的权威性,民事抗诉应受一定范围的限制。 【民诉修法】《民事诉讼法》第 207 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 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 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民事抗诉的提出 1.抗诉案件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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