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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合同关系,即被告与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的合同关系是独立于原告的:3、原 告虽直接向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付款,但是按照被告的指定支付的,应视为向被告支付, 或者说,被告应对此付款负责。4、原告南建企业集团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并不排除被告 直接向原告售车的可能,因此,被告若直接向原告供车亦符合原告签约的目的,即便如 此,原告亦得向被告支付代理费,这使得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与合同法第149条的规定 恰好相符。 可见,如果以商事代理之法理判决本案显然更具说服力,而且也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支 持 案例四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监测仪表厂合同纠纷案 析情事变更原则 [案情简介]1987年9月9日及28日,武汉市煤气公司(下称煤气公司),与重庆检 测仪表厂(下称仪表厂)在武汉签订了一份《关于]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 协议。主要内容是:仪表厂向煤气公司供给国产]25煤气表散件70000套。其中1988 年供30000套(100%正向表散件,从1988年4月25日起每月平均供货:40%反 向表散件,从1988年9月25日起每月平均供货):1989年供40000套(40为反 向表),按月平均供货。每套散件单价(含包装费)57.30元总价款4011000元,货 到经煤气公司验收后10日内由银行托收承付。合同还对产品质量、运输方式、产品包 装及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此后,仪表厂于1988年5月6日、6月23日、8月19 日三次向煤气公司托收货款及运费578820元:煤气公司对此共承付货款及运费 525364.35元,余53447.65元以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物价大幅度上涨,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 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上调到每吨110000元,铝外壳的售价由每套 23.085元上调到41元。为此,仪表厂多次与煤气公司协商,请求变更合同中的价格 条款,但双方协商未果。仪表厂遂于1988年9月份起停止向煤气公司供应煤气表散件。 同年11月23日,煤气公司向仪表厂发函指出,贵厂提出散件调件问题,此与合同定 价及当前价格政策相违背,难以接受,要求仪表厂全面履行合同。仪表厂于同年20月 20日复函煤气公司说明:若继续按原合同价格及数量履行,本厂将要承担因原材料、 外协件涨价所造成的高达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这绝非是工厂内部所能消化得了的。 1989年3月25日,仪表厂向煤气公司再次发函提出:在散件的成本上涨到每套7922 元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为每套83元的情况下,愿意不计利润并尽可能承担一定量的经三人)的合同关系,即被告与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的合同关系是独立于原告的;3、原 告虽直接向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付款,但是按照被告的指定支付的,应视为向被告支付, 或者说,被告应对此付款负责。4、原告南建企业集团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并不排除被告 直接向原告售车的可能,因此,被告若直接向原告供车亦符合原告签约的目的,即便如 此,原告亦得向被告支付代理费,这使得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与合同法第 149 条的规定 恰好相符。 可见,如果以商事代理之法理判决本案显然更具说服力,而且也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支 持。 案例四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监测仪表厂合同纠纷案 ——析情事变更原则 [案情简介] 1987 年 9 月 9 日及 28 日,武汉市煤气公司(下称煤气公司),与重庆检 测仪表厂(下称仪表厂)在武汉签订了一份《关于 J2.5 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 协议。主要内容是:仪表厂向煤气公司供给国产 J2.5 煤气表散件 70000 套。其中 1988 年供 30000 套(100%正向表散件,从 1988 年 4 月 25 日起每月平均供货;40%反 向表散件,从 1988 年 9 月 25 日起每月平均供货);1989 年供 40000 套(40 为反 向表),按月平均供货。每套散件单价(含包装费)57.30 元总价款 4011000 元,货 到经煤气公司验收后 10 日内由银行托收承付。合同还对产品质量、运输方式、产品包 装及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此后,仪表厂于 1988 年 5 月 6 日、6 月 23 日、8 月 19 日三次向煤气公司托收货款及运费 578820 元;煤气公司对此共承付货款及运费 525364.35 元,余 53447.65 元以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物价大幅度上涨,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 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 4400 元,上调到每吨 110000 元,铝外壳的售价由每套 23.085 元上调到 41 元。为此,仪表厂多次与煤气公司协商,请求变更合同中的价格 条款,但双方协商未果。仪表厂遂于 1988 年 9 月份起停止向煤气公司供应煤气表散件。 同年 11 月 23 日,煤气公司向仪表厂发函指出,贵厂提出散件调件问题,此与合同定 价及当前价格政策相违背,难以接受,要求仪表厂全面履行合同。仪表厂于同年 20 月 20 日复函煤气公司说明:若继续按原合同价格及数量履行,本厂将要承担因原材料、 外协件涨价所造成的高达 100 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这绝非是工厂内部所能消化得了的。 1989 年 3 月25日,仪表厂向煤气公司再次发函提出:在散件的成本上涨到每套 79.22 元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为每套 83 元的情况下,愿意不计利润并尽可能承担一定量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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