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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权存续期限。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 3、代理权限之范围。许多国家的商法都确认这样的原则: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不违 背被代理人授权本义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直接授权的行为。这与民事代理的规则有 别。民事代理人只能在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须本人追认才 对本人产生效力。 4、代理人得就交易的后果对本人和第三人负责。这是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主要区别 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只要在本人授权的范围内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 担,本人和第三人都不得要求代理人承担交易的法律责任。而在商事代理中,代理人不 仅要保证交易完成,而且要保证交易的安全,如果交易一方当事人的目的不能达到,则 该当事人既可追索交易对方,也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责任,换句话说,代理人不仅要保 证交易完成,而且要确保交易双方的交易目的实现。因此,在商事代理中,对第三人来 说代理人如同本人,对本人来说代理人如同第三人。 我国的立法体例属于民商合一,没有专门的商法典对商事代理作专门规定,但合同法中 的行纪合同却是商事代理合同的典范。所谓行纪,是指行纪人接受他人的委托,以自己 或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为一定法律行为并获得报酬。其特点是: 第一,行纪人以自己或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利益为法律行为。 第二,行纪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变 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不取决于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以 及行纪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因为行纪人是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独立当事人 第四,《合同法》第421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 应当承担损害塞赔偿责任。“因此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违约风险,首先是由自己承担,而 不是直接由委托人承担 第五,《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 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即使这样,行纪人亦同 样得收取报酬。 结合本案,机电总公司具备汽车销售和代售资格,在法律地位上具备行纪人的特征,其 与原告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实为行纪合同(商事代理合同),因为:1、原告委托 被告购车并未要求必须是被告的车,也不问被告向谁进购汽车,只明确购得原装宝马轿 车即向被告支付手续费(代理费);2、原告并不参与被告与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第2、代理权存续期限。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 3、代理权限之范围。许多国家的商法都确认这样的原则: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不违 背被代理人授权本义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直接授权的行为。这与民事代理的规则有 别。民事代理人只能在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须本人追认才 对本人产生效力。 4、代理人得就交易的后果对本人和第三人负责。这是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主要区别。 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只要在本人授权的范围内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 担,本人和第三人都不得要求代理人承担交易的法律责任。而在商事代理中,代理人不 仅要保证交易完成,而且要保证交易的安全,如果交易一方当事人的目的不能达到,则 该当事人既可追索交易对方,也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责任,换句话说,代理人不仅要保 证交易完成,而且要确保交易双方的交易目的实现。因此,在商事代理中,对第三人来 说代理人如同本人,对本人来说代理人如同第三人。 我国的立法体例属于民商合一,没有专门的商法典对商事代理作专门规定,但合同法中 的行纪合同却是商事代理合同的典范。所谓行纪,是指行纪人接受他人的委托,以自己 或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为一定法律行为并获得报酬。其特点是: 第一,行纪人以自己或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利益为法律行为。 第二,行纪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变 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不取决于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以 及行纪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因为行纪人是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独立当事人。 第四,《合同法》第 421 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 应当承担损害塞赔偿责任。”因此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违约风险,首先是由自己承担,而 不是直接由委托人承担。 第五,《合同法》第 419 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 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即使这样,行纪人亦同 样得收取报酬。 结合本案,机电总公司具备汽车销售和代售资格,在法律地位上具备行纪人的特征,其 与原告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实为行纪合同(商事代理合同),因为:1、原告委托 被告购车并未要求必须是被告的车,也不问被告向谁进购汽车,只明确购得原装宝马轿 车即向被告支付手续费(代理费);2、原告并不参与被告与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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