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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述三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完成 五、驳回原告南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机电总公司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遂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评析]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其一,分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 其二,专业销售商兼代理商以委托代购的形式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究竟是自己销售还是 代理?其后果应如何确定? 关于分公司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承担,公司法第13条有明文规定,分公司之民事 责任由公司(总公司或本公司)承担,其法律原理在于:独立人格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 提条件,分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由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 (总公司或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从法院的判决看,本案的处理应该说是公平的。但法院的判决理由却值得商榷,这也正 是被告不服判决的原因所在。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委托购车合同,发票显示汽车的 销售者是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而非被告机电总公司,且原告的购车款是直接付给广东 省某进出口公司,被告仅获得代理购买该车的手续费(亦即代理费)。因此,原被告之 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应该说是清楚的,有事实和证据应证。相反,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 汽车买卖关系,并将本案案由变更为汽车购销合同纠纷,则缺乏事实和证据的支持。 法院之所以这样认定,是基于这样的逻辑: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如果 将原被告之间确定为委托关系,按照民法上关于委托代理的原理,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 以委托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若按 此推理,则原告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为了维持公平,保护交易安全,法院这样认定虽 嫌牵强,但亦有利于公正。 其实,如果法院从商事代理的角度来说理判决此案,本案的判决将更能使人信服。所谓 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受本人委托以自己或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 易,并由本人向其支付手续费(代理费)的行为。商事代理有着与民事代理完全不同的 特殊规则: 1、非显名主义。在商事代理中,只要代理人获得代理权,则其实施代理行为时,无须 说明是为本人(即委托人、被代理人)进行,其行为对本人和本人的对方当事人仍生效 力。此规则为国外许多国家商法所确认。此外,一些国家的商法还确认这样的原则 当本人的对方当事人不知道代理人是本人所为行为时,还可以请求代理人履行。显然, 这与民法上之代理行为有别。四、上述三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完成。 五、驳回原告南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机电总公司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遂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其一,分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 其二,专业销售商兼代理商以委托代购的形式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究竟是自己销售还是 代理?其后果应如何确定? 关于分公司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承担,公司法第 13 条有明文规定,分公司之民事 责任由公司(总公司或本公司)承担,其法律原理在于:独立人格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 提条件,分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由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 (总公司或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从法院的判决看,本案的处理应该说是公平的。但法院的判决理由却值得商榷,这也正 是被告不服判决的原因所在。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委托购车合同,发票显示汽车的 销售者是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而非被告机电总公司,且原告的购车款是直接付给广东 省某进出口公司,被告仅获得代理购买该车的手续费(亦即代理费)。因此,原被告之 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应该说是清楚的,有事实和证据应证。相反,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 汽车买卖关系,并将本案案由变更为汽车购销合同纠纷,则缺乏事实和证据的支持。 法院之所以这样认定,是基于这样的逻辑: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如果 将原被告之间确定为委托关系,按照民法上关于委托代理的原理,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 以委托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若按 此推理,则原告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为了维持公平,保护交易安全,法院这样认定虽 嫌牵强,但亦有利于公正。 其实,如果法院从商事代理的角度来说理判决此案,本案的判决将更能使人信服。所谓 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受本人委托以自己或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 易,并由本人向其支付手续费(代理费)的行为。商事代理有着与民事代理完全不同的 特殊规则: 1、非显名主义。在商事代理中,只要代理人获得代理权,则其实施代理行为时,无须 说明是为本人(即委托人、被代理人)进行,其行为对本人和本人的对方当事人仍生效 力。 此规则为国外许多国家商法所确认。此外,一些国家的商法还确认这样的原则: 当本人的对方当事人不知道代理人是本人所为行为时,还可以请求代理人履行。显然, 这与民法上之代理行为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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