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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证据材料为证,但与交易习惯相悖,与双方实际履约事实相悖,理由不能成立,本院 不予采纳 2、销售者不能指明假冒伪劣产品、缺陷产品的生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仼。被告某 市机电设备总公司销售非原装的大岩MW740iL轿车给原告,且因该车质量缺陷损害原 告的财产,在原告索赔时,不能指明该车的生产者,应当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 告某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所持其不是该车的销售者,不应承担该车系非原装大岩 MW740汇L轿车的违约责任及该车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于事实相悖,无法律根据, 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南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某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承担本案大岩 MW740L轿车非原装车的违约责任和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依法应予支持 3、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 行自己的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不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销售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称的商品的行为,属期诈行为,应承担民事 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被告某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本应按照《委托购车合同》向原告南建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德国巴伐利亚机动车厂股份公司(大岩MW股份公司)生产制 造的大岩MW740iL(中国版)轿车,却向原告提供不是德国巴伐利亚机动车厂股份公 司(大岩MW股份公司)生产制造的原装车,属违约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和民事欺诈的法律责任。原告南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某市机电 设备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为购车和维修该 车辆的实际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赔偿购车款的主张,因原告购车是 用于生产经营,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故本院不 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南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车牌照为川E66666的大岩MW740iL轿车退给被 告某市机电设备总公司;被告某市机电设备总公司退还原告南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车 款及有关手续费共计1021.413万元; 、被告某市机电设备总公司赔偿原告南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损失541186元 被告某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承担川E-66666大岩MW740L轿车在成都市中达进口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停车费用。等证据材料为证,但与交易习惯相悖,与双方实际履约事实相悖,理由不能成立,本院 不予采纳。 2、销售者不能指明假冒伪劣产品、缺陷产品的生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 市机电设备总公司销售非原装的大岩 MW740iL 轿车给原告,且因该车质量缺陷损害原 告的财产,在原告索赔时,不能指明该车的生产者,应当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 告某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所持其不是该车的销售者,不应承担该车系非原装大岩 MW740iL 轿车的违约责任及该车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于事实相悖,无法律根据, 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南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某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承担本案大岩 MW740iL 轿车非原装车的违约责任和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依法应予支持。 3、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 行自己的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不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销售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称的商品的行为,属期诈行为,应承担民事 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被告某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本应按照《委托购车合同》向原告南建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德国巴伐利亚机动车厂股份公司(大岩 MW 股份公司)生产制 造的大岩 MW740iL(中国版)轿车,却向原告提供不是德国巴伐利亚机动车厂股份公 司(大岩 MW 股份公司)生产制造的原装车,属违约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和民事欺诈的法律责任。原告南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某市机电 设备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为购车和维修该 车辆的实际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赔偿购车款的主张,因原告购车是 用于生产经营,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故本院不 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南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车牌照为川 E-66666 的大岩 MW740iL 轿车退给被 告某市机电设备总公司;被告某市机电设备总公司退还原告南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车 款及有关手续费共计 1021.413 万元; 二、被告某市机电设备总公司赔偿原告南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损失 54118.6 元; 三、被告某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承担川 E-66666 大岩 MW740iL 轿车在成都市中达进口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停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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