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 第一百四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 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 有抵觸的宗教活動。 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丶繼承以 及接受資助的權利。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仍予保持和效 保護 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校丶其他學校 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可與其他地方的宗 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和發展關係 曾篇曾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不 限 制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不 干 預 宗 教 組 織 的 內 部 事 務 , 不 限 制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沒 有 抵 觸 的 宗 教 活 動 。 宗 教 組 織 依 法 享 有 財 產 的 取 得 、 使 用 、 處 置 、 繼 承 以 及 接 受 資 助 的 權 利 。 財 產 方 面 的 原 有 權 益 仍 予 保 持 和 保 護 。 宗 教 組 織 可 按 原 有 辦 法 繼 續 興 辦 宗 教 院 校 、 其 他 學 校 、 醫 院 和 福 利 機 構 以 及 提 供 其 他 社 會 服 務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宗 教 組 織 和 教 徒 可 與 其 他 地 方 的 宗 教 組 織 和 教 徒 保 持 和 發 展 關 係 。 宗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