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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 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 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见,对行政相对人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相对人拒不 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可见适用行政强制措施不以相对人违法 为条件。《城乡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对其采取的强 制拆除行为,并不以行政相对人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为要件,由此可 知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拆除”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因此,从行政行为适用的条件分析可知采取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的行为 具有违法性,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条件是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 务。由此可知,第六十五条的“拆除”是一种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的“拆除” 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从行为适用的对象分析。行政处罚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 而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就相对宽泛,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 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行政决定的义务履行人,并且是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 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拆除的对象是违反许可规定 即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的建筑物,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的行为人的建筑物。从上 述两个条款规定的拆除行为针对的对象可以看出,第六十五条的“拆除”是一种 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的“拆除”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中“拆除”适用的目 的、条件和对象三个方面来看,第六十五条中的“拆除”目的在于惩戒相对人违 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条件是上是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对象是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相对人,符合行政处罚的各项特征,因此是行政处罚行为。第六十八条 中的“拆除”目的在于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其并不以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违法性 为前提,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各项特征,因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作业认真,格式规范,思路清晰,能运用原理解读条文,分析和论证已经比较职 业,结论正确。很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 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 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见,对行政相对人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相对人拒不 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可见适用行政强制措施不以相对人违法 为条件。《城乡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对其采取的强 制拆除行为,并不以行政相对人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为要件,由此可 知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拆除”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因此,从行政行为适用的条件分析可知采取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的行为 具有违法性,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条件是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 务。由此可知,第六十五条的“拆除”是一种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的“拆除” 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从行为适用的对象分析。行政处罚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 而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就相对宽泛,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 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行政决定的义务履行人,并且是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 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拆除的对象是违反许可规定 即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的建筑物,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的行为人的建筑物。从上 述两个条款规定的拆除行为针对的对象可以看出,第六十五条的“拆除”是一种 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的“拆除”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 综上所述,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中“拆除”适用的目 的、条件和对象三个方面来看,第六十五条中的“拆除”目的在于惩戒相对人违 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条件是上是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对象是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相对人,符合行政处罚的各项特征,因此是行政处罚行为。第六十八条 中的“拆除”目的在于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其并不以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违法性 为前提,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各项特征,因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作业认真,格式规范,思路清晰,能运用原理解读条文,分析和论证已经比较职 业,结论正确。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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