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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第65、68条所规定的“拆除”行为性质分析 姓名:王浚哲学号:1111909129班号:B1119095 我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中所规定的“拆除”系不 同性质的行政行为。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拆除”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行为,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拆除”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行实施的政强制执行措 施。具体主要从如下几点论证: 第一,从行为适用的目的分析。行政处罚是为了对违法行为作出制裁,惩 罚和教育违法者,而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确保义务得到履行。《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五条规定的“拆除”就是对未取得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 为的一种能力罚,其目的就是对这两种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追究其法律责任。《城 乡规划法》六十八条中的“拆除”就是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 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人不履行该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行政主体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督促行政相对人履 行相应义务。 因此,从目的上看,第六十五条中的“拆除”在于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 义务的行为,是以惩戒为目的的,属于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中的“拆除”在于 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从行为适用的条件分析。行政处罚针对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 情况中不一定有违法行为。 (一)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拆除”行为适用的条件的分析: 行政处罚的条件是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相对人的 行为具有违法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是“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 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行政主体责令相对人停止建设,并在相对人逾期不改正的条件下,对违章 建筑采取强制拆除的行为。行政相对人进行建设是在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前提 下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建设”行为具有 违法性,是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即此条规定的“拆除”行为是行政机关给予违 法建设者的行政处罚。 (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拆除”行为适用的条件的分析:《城乡规划法》第 65、68 条所规定的“拆除”行为性质分析 姓名:王浚哲 学号:1111909129 班号:B1119095 我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中所规定的“拆除”系不 同性质的行政行为。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拆除”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行为,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拆除”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行实施的政强制执行措 施。具体主要从如下几点论证: 第一,从行为适用的目的分析。行政处罚是为了对违法行为作出制裁,惩 罚和教育违法者,而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确保义务得到履行。《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五条规定的“拆除”就是对未取得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 为的一种能力罚,其目的就是对这两种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追究其法律责任。《城 乡规划法》六十八条中的“拆除”就是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 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人不履行该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行政主体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督促行政相对人履 行相应义务。 因此,从目的上看,第六十五条中的“拆除”在于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 义务的行为,是以惩戒为目的的,属于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中的“拆除”在于 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从行为适用的条件分析。行政处罚针对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 情况中不一定有违法行为。 (一)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拆除”行为适用的条件的分析: 行政处罚的条件是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相对人的 行为具有违法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是“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 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行政主体责令相对人停止建设,并在相对人逾期不改正的条件下,对违章 建筑采取强制拆除的行为。行政相对人进行建设是在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前提 下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建设”行为具有 违法性,是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即此条规定的“拆除”行为是行政机关给予违 法建设者的行政处罚。 (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拆除”行为适用的条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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