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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婚姻效力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拘束力,是夫妻在家庭中法律地位的直接而具 体的表现,也是夫妻之间利益与负担的分配。主要有婚姻在身份上的效力与财产上的效力。 婚姻身份上的效力即夫妻人身关系,是与夫妻身份相联系又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包 括姓氏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婚姻住所商定权和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夫妻财产上的效力 即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直接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内容。 婚后所得共同制体现了婚姻共同生活体的本质要求,特有财产制度与约定财产制度旨在于保 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满足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经济需要,弥补了夫妻共同财产 制的缺憾。 本章提要 1.婚姻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效力为婚姻成立后在所有部门法中产生 法律后果;狭义的婚姻效力仅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可分力直接的与间接的、身份 的和财产的效力 2.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一般包括 两部分。一是基于历史上对家长权、夫权的否定,在夫妻之间进一步强化的配偶人格权:二 是直接由婚姻的属性决定的配偶身份权。 3.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 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使用、 收益、处分的权利 4.特有财产是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在一定程 度上照顾到了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各方的个人利益,是对共同财产制范围的限制,适当尊 重了财产原所有人的意愿及公民个人生活的方便。 5.约定财产制是私法自治的契约自由精神的充分体现。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一节婚姻效力概述 、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拘束力或法律后果。从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来看, 基于婚姻关系发生,始于婚姻确定之日,并随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 婚姻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效力,指婚姻成立后在所有部门法中产生的 法律后果。例如,民法中有关法定代理、监护、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申请宣告的规定:刑法 上的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的规定:诉讼法中的回避等规定,其内容不以婚姻家庭法规第四章 婚姻效力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拘束力,是夫妻在家庭中法律地位的直接而具 体的表现,也是夫妻之间利益与负担的分配。主要有婚姻在身份上的效力与财产上的效力。 婚姻身份上的效力即夫妻人身关系, 是与夫妻身份相联系又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包 括姓氏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婚姻住所商定权和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夫妻财产上的效力 即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直接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内容。 婚后所得共同制体现了婚姻共同生活体的本质要求,特有财产制度与约定财产制度旨在于保 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满足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经济需要,弥补了夫妻共同财产 制的缺憾。 本章提要 1.婚姻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效力为婚姻成立后在所有部门法中产生的 法律后果;狭义的婚姻效力仅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可分力直接的与间接的、身份 的和财产的效力。 2.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一般包括 两部分。一是基于历史上对家长权、夫权的否定,在夫妻之间进一步强化的配偶人格权;二 是直接由婚姻的属性决定的配偶身份权。 3.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 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使用、 收益、处分的权利。 4.特有财产是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在一定程 度上照顾到了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各方的个人利益,是对共同财产制范围的限制,适当尊 重了财产原所有人的意愿及公民个人生活的方便。 5.约定财产制是私法自治的契约自由精神的充分体现。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拘束力或法律后果。从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来看, 基于婚姻关系发生,始于婚姻确定之日,并随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 婚姻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效力,指婚姻成立后在所有部门法中产生的 法律后果。例如,民法中有关法定代理、监护、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申请宣告的规定;刑法 上的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的规定; 诉讼法中的回避等规定,其内容不以婚姻家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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