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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限。狭义的婚姻效力,仅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以婚姻效力的范围为标准,狭 义的婚姻效力可分为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直接效力是指只涉及婚姻成立对当事人本人所产 生的法律后果,不及于第三人:间接效力还包括结婚对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及于第三人,如姻亲关系的发生、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本章所阐述的是婚姻的直接效力 婚姻的直接效力,根据其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身份上的效力和财产上的效力 身份上的效力,是婚姻产生的目的效果之身份的权利义务,是婚姻这一状态的本质的权利 义务,当事人对之不能改变,亦不能附条件或期限。各国法律对有关婚姻身份效力的规定 是对婚姻当事人基于婚姻的本质而应该享有的权利,大多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一般不适应私 法自治的原则。其内容主要有姓氏、同居、忠实、日常家事代理、扶养等。婚姻的财产关 系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满足配偶双方的物质利益为目的,关于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和 原理也适用于身份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关系不同的是仅仅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媒介,不归入 配偶人身权的范畴。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指夫妻财产制、夫妻继承权等 在大陆法系中,关于婚姻直接效力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在 第一卷“人”中首先规定了“夫妻相互的权利与义务”,而有关财产方面的效力“夫妻财产 契约与夫妻财产制”规定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二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在“家庭法”篇中分别规定了“婚姻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有关 婚姻效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章“家庭关系”。《婚姻法》第13条至第20条、第24条 规定了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夫妻相互扶 养的权利与义务、配偶继承权、夫妻财产制等内容 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一)夫妻地位的立法主义 不同的历史时期,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实行的是夫权 统治,女性处于从属地位:近代社会在法律形式上夫妻渐趋平等,妻子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提升,但是仍保留有相当的封建残余:现代社会的夫妻关系正处于由法律平等向事实平等过 渡时期,各国有关夫妻关系的立法确保夫妻独立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彻底修改夫妻不平等的 条款。传统的亲属法学往往采用不同的立法主义说明夫妻关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1.夫妻一体主义 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同体主义,夫妻合为一体,人格互相吸收,共同拥有一个独立人 格,为古代及中世纪夫妻关系立法所采用。但这种立法主义的实质是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 妻处于夫权的支配之下,完全丧失独立性,无财产所有能力、行为能力与诉讼能力。夫妻 体主义是古代法以家族为本位的立法思想的体现 早期的罗马法,实行“有夫权的婚姻”,妇女加入夫的家庭,受夫权支配,如夫本身受 家父管辖,则受家父的控制。妻的身份、姓氏都依从夫,甚至在妻不忠的场合,夫有权杀死 ①陈棋炎、黄宗乐、郭振恭.民法亲属论.台湾:三民书局.129定为限。狭义的婚姻效力,仅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以婚姻效力的范围为标准,狭 义的婚姻效力可分为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直接效力是指只涉及婚姻成立对当事人本人所产 生的法律后果,不及于第三人;间接效力还包括结婚对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及于第三人,如姻亲关系的发生、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本章所阐述的是婚姻的直接效力。 婚姻的直接效力,根据其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身份上的效力和财产上的效力。 身份上的效力,是婚姻产生的目的效果①之身份的权利义务,是婚姻这一状态的本质的权利 义务,当事人对之不能改变,亦不能附条件或期限。各国法律对有关婚姻身份效力的规定, 是对婚姻当事人基于婚姻的本质而应该享有的权利,大多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一般不适应私 法自治的原则。其内容主要有姓氏、同居 、忠实、日常家事代理、扶养等。婚姻的财产关 系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满足配偶双方的物质利益为目的,关于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和 原理也适用于身份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关系不同的是仅仅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媒介,不归入 配偶人身权的范畴。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指夫妻财产制、夫妻继承权等。 在大陆法系中,关于婚姻直接效力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在 第一卷“人”中首先规定了“夫妻相互的权利与义务”,而有关财产方面的效力“夫妻财产 契约与夫妻财产制”规定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二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在“家庭法”篇中分别规定了“婚姻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有关 婚姻效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章“家庭关系”。《婚姻法》第 13 条至第 20 条、第 24 条 规定了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夫妻相互扶 养的权利与义务、配偶继承权、夫妻财产制等内容。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一)夫妻地位的立法主义 不同的历史时期,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实行的是夫权 统治,女性处于从属地位;近代社会在法律形式上夫妻渐趋平等,妻子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提升,但是仍保留有相当的封建残余;现代社会的夫妻关系正处于由法律平等向事实平等过 渡时期,各国有关夫妻关系的立法确保夫妻独立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彻底修改夫妻不平等的 条款。传统的亲属法学往往采用不同的立法主义说明夫妻关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1.夫妻一体主义 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同体主义,夫妻合为一体,人格互相吸收,共同拥有一个独立人 格,为古代及中世纪夫妻关系立法所采用。但这种立法主义的实质是妻的人格被夫所吸收, 妻处于夫权的支配之下,完全丧失独立性,无财产所有能力、行为能力与诉讼能力。夫妻一 体主义是古代法以家族为本位的立法思想的体现。 早期的罗马法,实行“有夫权的婚姻”,妇女加入夫的家庭,受夫权支配,如夫本身受 家父管辖,则受家父的控制。妻的身份、姓氏都依从夫,甚至在妻不忠的场合,夫有权杀死 ①陈棋炎 、 黄宗乐 、郭振恭.民法亲属论.台湾:三民书局.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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