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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一律属于夫。但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严格奉行夫妻一体主 义,维护夫权和父权的统治,规定夫为一家之主,法律上妻被认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未经 其夫同意,没有单独支配财产和订立契约的权利 古代印度和中国有关婚姻家庭立法是东方典型的夫妻一体主义的代表。根据印度奴隶制 社会的主要法律规范《摩奴法典》的规定,“夫可以离弃妻,妻不能离弃夫,无论被出卖或 被离弃,妻都不能从自己的夫那里解脱”,“妻、子与奴隶,此三者被认为不能有财产,他们 所获得的财富属于他们的所有者”。中国自西周礼法便主张“夫为妻纲”,“夫者妻之天也” 否定妻子的人格独立,妻子没有姓名权,出嫁后必冠以夫姓,没有财产所有权,妻子的财产 包括嫁奁都由丈夫统一管理等等 2.夫妻别体主义 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男女结婚后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独立的平等的地位,各 自保留其独立人格,各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财产权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在亲属 立法中的体现 夫妻别体主义,起源于罗马共和国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无权权婚姻”与“有夫权 婚姻”有许多不同特点。在夫妻关系上,“无夫权婚姻”妻没有绝对服从夫的义务,夫妻之 间形式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双方可以协议离婚,自由解除夫妻关系,在财产上,妻的财产不 问婚前所有和婚后所得,一律属于自己所有。但寺院法保存了早期的罗马法中有关已婚女性 在财产上没有权利和人格上没有地位的规定。英国的普通法在没有经衡平法或制定法修正 前,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抑或是救济等各方面都严格地坚持妻在法律上必须完全从属于夫。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产生,契约自由的观点成为社会的普遍观众和基本的法律制度契约成 为资本主义社会民事法律规范的基石,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近代社会,社会的基 本单位是个人,个人不断代替家族,家族的依附关系逐渐消失,用以取代源自家庭的社会关 系是契约,所有的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婚姻也不例外。婚姻家庭立法相继 改采以个人为本位的立法思想,表现出一种向夫妻地位平等演化的趋势。如1882年,英国 制定了《已婚妇女财产法》规定了已婚妇女可以独立享有一系列的财产权利。在美国,在 17世纪,改善了妻婚后全部丧失权利能力的规定,允许一部分特定财产通过信托的方式作 为妻子的个人财产,据此,已婚妇女与未婚妇女享有同样的拥有自己的财产并能独立管理的 权利:19世纪后期,州立法在此基础上开始创设了一系列的已婚妇女财产法案,扩大了女 性个人财产的范围,而且更进一步允许已婚妇女以自己的名义签定合同,订立遗嘱,享有诉 讼的权利义务。但由于婚姻家庭领域深受传统影响,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相当缓慢 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妻未经夫之同意,不得进 行诉讼,不得赠与、转让财产。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依然规定“夫有权决定有关共同 婚姻生活的一切事务”,未经夫之同意,妻单独处分个人婚姻财产的行为无效。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科学、文化、伦理道德、家庭结构、妇女就业等各方面,都 英]梅因.沈景一译.古代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96她,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一律属于夫。但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严格奉行夫妻一体主 义,维护夫权和父权的统治,规定夫为一家之主,法律上妻被认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未经 其夫同意,没有单独支配财产和订立契约的权利。 古代印度和中国有关婚姻家庭立法是东方典型的夫妻一体主义的代表。根据印度奴隶制 社会的主要法律规范《摩奴法典》的规定,“夫可以离弃妻,妻不能离弃夫,无论被出卖或 被离弃,妻都不能从自己的夫那里解脱”,“妻、子与奴隶,此三者被认为不能有财产,他们 所获得的财富属于他们的所有者”。中国自西周礼法便主张“夫为妻纲”,“夫者妻之天也”, 否定妻子的人格独立,妻子没有姓名权,出嫁后必冠以夫姓,没有财产所有权,妻子的财产 包括嫁奁都由丈夫统一管理等等。 2.夫妻别体主义 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男女结婚后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独立的平等的地位,各 自保留其独立人格,各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财产权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在亲属 立法中的体现。 夫妻别体主义,起源于罗马共和国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无权权婚姻”与“有夫权 婚姻”有许多不同特点。在夫妻关系上,“无夫权婚姻”妻没有绝对服从夫的义务,夫妻之 间形式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双方可以协议离婚,自由解除夫妻关系,在财产上,妻的财产不 问婚前所有和婚后所得,一律属于自己所有。但寺院法保存了早期的罗马法中有关已婚女性 在财产上没有权利和人格上没有地位的规定。英国的普通法在没有经衡平法或制定法修正 前,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抑或是救济等各方面都严格地坚持妻在法律上必须完全从属于夫。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产生,契约自由的观点成为社会的普遍观众和基本的法律制度,契约成 为资本主义社会民事法律规范的基石,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近代社会,社会的基 本单位是个人,个人不断代替家族,家族的依附关系逐渐消失,用以取代源自家庭的社会关 系是契约,所有的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①婚姻也不例外。婚姻家庭立法相继 改采以个人为本位的立法思想,表现出一种向夫妻地位平等演化的趋势。如 1882 年,英国 制定了《已婚妇女财产法》规定了已婚妇女可以独立享有一系列的财产权利。在美国,在 17 世纪,改善了妻婚后全部丧失权利能力的规定,允许一部分特定财产通过信托的方式作 为妻子的个人财产,据此,已婚妇女与未婚妇女享有同样的拥有自己的财产并能独立管理的 权利;19 世纪后期,州立法在此基础上开始创设了一系列的已婚妇女财产法案,扩大了女 性个人财产的范围,而且更进一步允许已婚妇女以自己的名义签定合同,订立遗嘱,享有诉 讼的权利义务。但由于婚姻家庭领域深受传统影响,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相当缓慢。 如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妻未经夫之同意,不得进 行诉讼,不得赠与、转让财产。1900 年的《德国民法典》依然规定“夫有权决定有关共同 婚姻生活的一切事务”,未经夫之同意,妻单独处分个人婚姻财产的行为无效。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科学、文化、伦理道德、家庭结构、妇女就业等各方面,都 ① [英]梅因.沈景一译.古代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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