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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体意思不断加强,女权运动深入开展,提高妇女地位受到更加广泛的 关注。战后,尤其是六七十年代以后,一些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对有关夫妻关系的法 律作了修改,对违背两性平等原则的规定,予以修正或废止。法国1965年通过法律对民法 典中的“夫妻相互权利与义务”一章进行了全面修改,肯定了“夫妻各方享有完全的法律权 利”:“夫妻各方不经他方同意,以自己的名字开立银行户头与证券户头”;“妻未经其夫的同 意具有从事某种职业的权利”等。日本将民法典中的“妻随夫姓”改为“使用夫姓或妻姓, 根据结婚时双方所定”,废除了“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的规定,改为“家庭住所由夫妻共 同选定”。通过改革,夫妻双方的法律地位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实质上日趋平等 (二)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 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它充分体现了我国随着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及妇女政治、经 济地位的提高,夫妻关系所发生的深刻变化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主要指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即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平等地行使 法定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第一,夫妻双方人格独立:第二,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 权利,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权、共同财产所有、管理、使用、处分权、遗产继承权 第三,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互相扶养的义务:第四,共同 承担对家庭、社会的责任,如夫妻双方有共同抚养子女、保护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既是确定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总原则,也是处理夫妻间权利和 义务纠纷的基本依据。对于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婚姻法有具体规定的,应按具体规定 处理;无具体规定的,则应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处理。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姓名权 姓名,是自然人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系统的总称。姓名是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的结 合,其中,姓氏表明家族系统,名字则标示姓名持有者本人。在法律上,姓名的意义主要体 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通过姓名相互标识和区别,彼止作为独立的人格而对待:其二,姓名是自然人维持其个性所 必不可少的要素 姓名权在性质上为人格权。自然人以姓名与家庭和社会的其他成员进行交往,并在姓名 上建立自己的社会形象和人格利益。是自然人人格的外在表现。但各国的亲属法都把夫妻的 姓氏规定为婚姻的效力,亲属法理论也视夫妻姓氏为婚姻效力加以研究。究其原因有二 是姓名权虽是人格权,但与身份相联系。姓氏是家族的代号,为表明本人所代表的家族,每 个人都习惯采用家族的姓氏以示为该族后人。男女双方创设婚姻关系后,基于婚姻共同体的 ①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86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体意思不断加强,女权运动深入开展,提高妇女地位受到更加广泛的 关注。战后,尤其是六七十年代以后,一些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对有关夫妻关系的法 律作了修改,对违背两性平等原则的规定,予以修正或废止。法国 1965 年通过法律对民法 典中的“夫妻相互权利与义务”一章进行了全面修改,肯定了“夫妻各方享有完全的法律权 利”;“夫妻各方不经他方同意,以自己的名字开立银行户头与证券户头”;“妻未经其夫的同 意具有从事某种职业的权利”等。日本将民法典中的“妻随夫姓”改为“使用夫姓或妻姓, 根据结婚时双方所定”,废除了“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的规定,改为“家庭住所由夫妻共 同选定”。通过改革,夫妻双方的法律地位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实质上日趋平等。 (二)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 《婚姻法》第 13 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 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它充分体现了我国随着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及妇女政治、经 济地位的提高,夫妻关系所发生的深刻变化。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主要指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即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平等地行使 法定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第一,夫妻双方人格独立;第二,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 权利,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权、共同财产所有、管理、使用、处分权、遗产继承权; 第三,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互相扶养的义务;第四,共同 承担对家庭、社会的责任,如夫妻双方有共同抚养子女、保护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既是确定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总原则,也是处理夫妻间权利和 义务纠纷的基本依据。对于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婚姻法有具体规定的,应按具体规定 处理;无具体规定的,则应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处理。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姓名权 姓名,是自然人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系统的总称。姓名是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的结 合,其中,姓氏表明家族系统,名字则标示姓名持有者本人。在法律上,姓名的意义主要体 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通过姓名相互标识和区别,彼止作为独立的人格而对待;其二,姓名是自然人维持其个性所 必不可少的要素。① 姓名权在性质上为人格权。自然人以姓名与家庭和社会的其他成员进行交往,并在姓名 上建立自己的社会形象和人格利益。是自然人人格的外在表现。但各国的亲属法都把夫妻的 姓氏规定为婚姻的效力,亲属法理论也视夫妻姓氏为婚姻效力加以研究。究其原因有二,一 是姓名权虽是人格权,但与身份相联系。姓氏是家族的代号,为表明本人所代表的家族,每 个人都习惯采用家族的姓氏以示为该族后人。男女双方创设婚姻关系后,基于婚姻共同体的 ①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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